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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意见出台

2014/09/09 14:50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三部委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目的是为了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三部委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目的是为了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通知》明确提出,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据有关报道2007年以来,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份已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从2014年起上调排污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用量)收费标准,从每公斤不到1元统一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调整为每公斤12元,并按排污阶梯式差别化收费。规定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至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调整幅度相当大,北京市有关官员在解读政策时称,原排污收费标准远低于目前的治理成本,难以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难以对超标排放和违法偷排等行为形成有效震憾。现行收费标准过低,一些企业甘愿冒着被抓被罚的风险而进行偷排,也不愿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最终导致“企业排污,政府埋单”.

  如果各地区之间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存在高低差异过大的话,对处在不同地区的同类企业有点不甚公平。特别对水泥这类腿短产品,相邻地区产品辐射重迭性又强,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低直接影响到现有企业(淘汰类不在内,下同)产品竞争力。当然,对于要新建生产线而言,业主则势必会将项目所在地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低作为建线的考量因素。因此,虽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通知》下达)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但如高于太大的话,建议这些地区对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宜实行差别政策,或设定合适宽限期。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是《通知》一大亮点,亮在对企业既有约束,又有激励。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这就明确说明,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只是基数,实际征收标准要乘以两个系数。一是排放浓度值超标系数,系数值为2;二是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系数,系数值为2.差别之大前所未有,对违规排放企业威慑力之大也前所未有。企业对此应好好惦量利害得失。

  对于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通知》规定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加上各地已普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必将对淘汰落后起极大推动作用。

  激励体现在《通知》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随着排污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减半”对企业作用已开始显现。必将产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积极主动治污,实现大幅度减排的效应。

  为有效保证差别收费政策执行到位,《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提出的时间要求是,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水泥企业应该按《通知》要求,并在各地计划要求时间期限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实现排污费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企业应该自觉做到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前提是该缴多少是否明白。各水泥企业应当对三部委下发《通知》文件认真理解,针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结合企业实际,算清账,算好账,并制定相应贯彻措施意见加以落实。

编辑:何姝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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