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贵州:禁止水泥等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

2019/07/18 10:52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禁止新建、扩建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日前,贵州省发改委发布了《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开垦、填埋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禁止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控制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以下为政策原文: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生  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以下统称指南)要求,结合  贵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从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4个方面,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管控要求。存量 项目参照本细则逐步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贵州省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以及《乌江流域岸线利用规划》  等贵州省省管14条河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码头项目。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以及旅游、生产经营项目。

  第六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景区安全以及破坏景观、植被和 地形地貌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 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项目。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码头项目。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置排污口;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污染物  排放的住宿和餐饮、娱乐业场所;设置油库;建设畜禽养殖场,敞 养、放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矿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第九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占用、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其 他影响水生生物、水产种质资源生长繁育项目。

  第十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开垦、填埋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 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  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 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 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确有必要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及国家对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特别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及国家对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特别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十六条 禁止在乌江、赤水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禁止在清水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 化工园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 项目。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第十九条 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控制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水泥、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对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 年修订)》中的限制类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  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 行业项目。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本细则组织实施 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执行。

编辑:余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关于2023年度广西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广西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遵循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和工信部原〔2021〕80号文件要求,旨在严控水泥玻璃行业新增产能。附件提供了详细生产线清单。

关于湖南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的公示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示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至29日。公众可书面反馈异议至指定地址或邮箱。

关停全部2500t/d熟料线或是化解产能过剩的关键一步!

即便明面上所谓关停所有的2500t/d及以下生产线,而事实上产能将依旧严重过剩,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先进产能”之间的“火拼”。

警示:熟料生产线超产10%及以上属重大变动,需重新环评!

简而言之,熟料超产10%及以上的生产线在规模上已属重大变动,都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以上这些超产生产线都该扪心自问,自己的超产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四川省印发实施方案 建材行业这样实现“碳达峰”

四川省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计划“十四五”期间降低水泥熟料单位产品能耗1%以上,减少碳排放,初步控制总量;“十五五”期间改造建设绿色低碳生产线,建立绿色循环产业体系。方案强调科技创新,推广低碳技术,优化能源结构,控制产能,推动建材减量化和绿色化使用。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1.44
2024-04-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25

青海省

¥ 416.22
2024-04-25

甘肃省

¥ 372.95
2024-04-25

陕西省

¥ 306.73
2024-04-25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25

云南省

¥ 323.02
2024-04-25

贵州省

¥ 312.57
2024-04-25

四川省

¥ 352.34
2024-04-25

重庆

¥ 328.95
2024-04-25

海南省

¥ 432.19
2024-04-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25

广东省

¥ 326.04
2024-04-25

湖南省

¥ 314.79
2024-04-25

湖北省

¥ 319.35
2024-04-25

河南省

¥ 297.33
2024-04-25

山东省

¥ 321.62
2024-04-25

江西省

¥ 317.07
2024-04-25

福建省

¥ 303.10
2024-04-25

安徽省

¥ 313.25
2024-04-25

浙江省

¥ 342.2
2024-04-25

江苏省

¥ 309.21
2024-04-25

上海

¥ 332.73
2024-04-25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25

吉林省

¥ 331.13
2024-04-25

辽宁省

¥ 302.53
2024-04-25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25

山西省

¥ 315.06
2024-04-25

河北省

¥ 342.12
2024-04-25

天津

¥ 338.21
2024-04-25

北京

¥ 349.43
2024-04-26 11: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