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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规定时间达到规定要求就行

2014/04/25 09:2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贯彻实施《排放标准》工作可归结为:水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达到规定要求;企业改造升级计划遵从地方减排计划和目标,地方标准更严,从地方标准;鼓励企业提前达到规定要求。依此细化,既明白且可操作执行。......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行业组织积极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工作方案,从行业发展高度,推动水泥企业积极执行《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在适用范围内的水泥企业应在规定执行时间,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水泥企业做到“双规”就行。

现有水泥企业是适用范围中最大的一块,去年年底发布的《排放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即外界称为的(执行)过渡期有1年半之长。要说过渡期有些长是因为这些时间建一条日产5000吨生产线也足矣,应该说环保部给企业留了较为充裕的实施准备期。对还在执行2004版标准的企业,当务之急是按2013版标准,制订改造升级计划,并尽快实施。如果(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按地方更严的标准执行。2015年是“十二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已时不待人,执行《排放标准》没有必要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搭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此时,再纳入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应该更切实际。

《排放标准》达标时间对现有企业并没有从生产线规模上加以区别细分。有些治理大气污染较为积极的省市在推进治理工作中,或出于先抓重点,或出于先出改造经验,或出于先出减排实效,做出对日产4000吨生产线先行一步的要求,对日产2000吨生产线迟后一步实施要求。生产线改造到底应在什么时间完成,企业应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原则下,遵从当地节能减排计划的安排。如果行业提出不同生产规模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完成生产线脱硝技术改造不同时间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造成企业,特别是西部地区水泥企业在治理计划制订和实施中的困惑。

在国家颁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水泥行业实施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在工信部颁发《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这是基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未修订出台,以原标准为基数,树立了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允许的标杆。在新修订的《排放标准》出台后,自然应依从新标准。如果再提出“2015年6月30日前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脱硝技术改造,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企业又该从新标准400(320)毫克/立方米还是从脱硝效率不低于60%。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在主要任务中明确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这就很清楚,新建项目成不成立的前置条件是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同时,在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这表明,即使符合置换条件,还有当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达不到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不用进行,更谈不上审批了。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如将执行《排放标准》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国家标准作为所有新建项目审批、核准、环评和是否允许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的提法也有商榷之处。

国务院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严格依法监督管理,要求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要求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2010年工信部颁发《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同时还规定,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除尘工程技术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中已要求安装连续监测系统,不仅如此,而且要求“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因此,水泥企业建立水泥企业大气污染联网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也是必须的监管措施之一。而不能降格为“建议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建立水泥企业大气污染联网监控系统”。

国务院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今年2月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主要包括了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等六类。适用于通用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水泥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和行业准入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现在还提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并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和规范水泥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任务,明显摆了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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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泥企业应该关注去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下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如果企业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活动有九项,其中第二项就是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2年12月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在水泥行业重点推广水泥窑氮氧化物减排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技术以及水泥窑窑衬使用无铬耐火材料(砖)等技术。要求“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等工作,推动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水泥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是顺势所为,协会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方面做好工作也是顺势所为。以达到国务院要求的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的目标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如果只是“建立水泥企业能耗和环保数据自愿报告制度”,那么主动公开如何得以实现。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作节能减排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十二五”节能减排6项约束性指标中,单位GDP能耗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率前三年分别只完成五年总任务的54%和20%,与60%的进度要求还有明显差距。要实现“十二五”目标,后两年单位GDP能耗须年均降低3.9%以上,氮氧化物排放量须年均下降4.2%以上,远高于前三年平均降幅。徐主任没有进一步说明造成明显差距的原因。但水泥作为氮氧化物排放老三,尽快达标是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国务院已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现在,新《排放标准》实施,新标准比原标准严了一倍,在重点区域更严。水泥企业做到在标准规定实施期,完成改造升级,达标排放,就是对地方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力挺,也是自己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有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条款,明确只要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只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都将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被采取惩戒性措施。那个水泥企业都不愿滑到被惩戒这般境地。

《中国建材报》就新《排放标准》实施采访了水泥权威王燕谋(《中国水泥网》3月11日转载),王燕谋十分明确地说“现在企业的责任就是严格执行新标准。”“新标准已经达到了防治大气污染比较好的欧洲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水平。如果企业能够自觉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就能够尽到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

《排放标准》前言规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还规定,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贯彻实施《排放标准》工作可归结为:水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达到规定要求;企业改造升级计划遵从地方减排计划和目标,地方标准更严,从地方标准;鼓励企业提前达到规定要求。依此细化,既明白且可操作执行。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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