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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在我国推广应用的思考

2013/08/29 09:36 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北京市市政路桥集团工程师曾波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在我国推广应用的思考”为题做报告。他介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背景、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现状、建筑垃圾产品应用及技术路线、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的主要因素及解决途径。......

  

北京市市政路桥集团工程师曾波

   2013年8月24日,机制砂石人工骨料的生产和在混凝土中的应用技术交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协同相关专家、企业,对如何制备优良品质机制砂石的人工骨料(含建筑垃圾再生人工骨料),以及机制砂石的应用技术进行技术交流和研讨。北京市市政路桥集团工程师曾波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在我国推广应用的思考”为题做报告。他介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背景、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现状、建筑垃圾产品应用及技术路线、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的主要因素及解决途径。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背景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之一,主要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水泥块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产生的影响及危害

   1、天然资源过度开采会带来破坏有限耕地和相关设施、破坏景观,植被荒漠化、河道和路基设施损毁等影响。

   2、建筑垃圾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如:简易填埋,占用大量土地;垃圾围城,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私拉乱倒,难以治理,产生二次清运,破坏道路及河道。

   (三)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必要性

   1.治理环境污染,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需要

   现有建筑垃圾简单式的填埋方法,不仅造成严重污染,还大量耗用土地资源。仅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3500万吨,其中:可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约1000万吨,这部分建筑垃圾如果能实施循环利用,每年就可节省土地近2000亩。

   2.废弃资源再生利用的需要

   利用建筑垃圾制成粗细骨料,代替部分天然骨料来配制成部分再生产品,可节省大量天然的矿物资源,对解决砂石资源的短缺、打击非法采砂、发展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建筑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显著的效果。

   3.循环经济的需要

   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改变对建筑垃圾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处理做法,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模式”的形成,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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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把城市建筑废物资源化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筑垃圾已从单一的废弃物转变为一种可循环利用的新型资源并逐渐发展成一个新兴的大产业。

   (一)发达国家建筑垃圾产业化特点

   主要特点:政府及社会重视及接受程度高;政府宏观政策控制到位,企业利益有保障;

   拆除、运输、处置及终端处理政策齐全规范,应用推广制度健全;总体循环利用产业健全,预分类制度健全,回收处理产品的领域广,地区发展基本平衡,市场良性竞争。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处置流程示意图

   (二)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领域

  

   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废物处理商的义务,规定了建设废物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及规模等许可标准,制定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义务使用建筑废物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违反该法不同的罚则;实现了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的全过程监管;目前,韩国国内建设废弃物处理企业已达300多家,从事不同类型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

   日本中央政府到部门管理机构几十年来制定了《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建筑废弃物对策行动计划》、《建设再循环法》、《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的有关法律》、《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再循环法》、《废弃物处理法》、《绿色采购法》等10多项规划、法规、制度。东京在1988年对于建筑废物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很多地区,目前建筑废物利用率已达100%,而且,要永久循环,优先使用。

   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以再生骨料的形式被循环利用,占全部骨料总量的5%(美国每年骨料总用量超过20亿吨)且逐年提高;再生骨料中约68%用于道路基层和基础,6%用于拌制新混凝土,9%用于拌制沥青混凝土,3%用于边坡防护,7%的用于一般回填,其他应用为7%。

   德国二战后的德国,一方面面临着重建用建筑材料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是要将建筑废物从毁坏城市中运走。城镇废砖总量达到400万~600万m3,循环利用这些建筑废物不仅可以降低现场清理费用,而且可大大缓解建筑材料的供需矛盾。至1955年来,前联邦德国建筑废物再生工厂加工了大约1150万m3废砖集料,并用这些再生集料建造了17.5万套住房。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废物征收每吨500欧元的处理费用。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建筑废物处理厂就在德国,每h可加工生产1200t建筑废物。建筑废物被大约200家企业消纳再生,在大约450个工厂(场)内实施经营利用,年营业额达20亿。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在发达国家已发展为成熟的产业,现有的法规制度完善、设备及应用技术成熟,产业化程度和资源化率均较高,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此领域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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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现状

   (一)我国建筑垃圾现状及发展方向

   我国正处于高速大规模基本建设时期,已有建筑面积400亿m2。以每年新增20亿m2的速度发展。每年消耗约90亿t的砂石(骨料),14亿吨水泥。正常建设产生巨大量建筑废物,非正常也产生大量建筑废物。汶川一次性产生1.15亿吨,玉树400万吨。

   1、我国建筑垃圾的特点

   我国建筑垃圾槽渣土类的建筑废物多数以回填和加工砂石骨料的方式利用;拆除类建筑废物会由社会人员进行自发处理,钢筋、木材、塑料、整砖等凡是可以卖钱的建筑废物都被捡走,剩余价值较低;集中、成片拆迁是我国目前建筑废物产生的又一特点,拆迁量大,建筑废物集中,不及时处置,带来的危害更大;砖瓦类含量高。

   2、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现状

   据调查,各地建筑垃圾的主要去向是以填埋为主,有资源化利用的城市仅占调查城市的5%,实际再生利用量与建垃圾产生推算总量相比,还不足1%。

   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流程示意图

   (二)国内建筑垃圾相关政策及产业化发展情况

   在当前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已逐渐意识到--“从根本上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治理目标已成为新时期下的一项重要的、紧迫的社会发展战略任务”。为此,国家、省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部分城市已率先开展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1、国内建筑垃圾相关政策

   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版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005年6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提供配套金融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部分城市建筑垃圾相关政策

   2011年6月,北京市出台了《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到2015年底前,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8家,年处置能力达800万吨;

   2011年11月,北京市市住建委出台《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

   2012年2月,北京市交通委出台了《建筑垃圾绿色车队规范要求》及补助政策。

   2012年3月,北京市住建委出台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许昌--2011年3月9日发布的许政办[2011]26号令,关于《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执行。

   沧州--沧州市已依据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罚实行最新政策。

   四川--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川建发[2009]24号令,关于《四川汶川地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实施指南》文件的执行。

   山东潍坊--2009年发布的潍政办发[2009]32号令,关于《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文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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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内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现状

   上 海:1992年,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正。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以车辆运输为主、车辆运输加船舶转运为辅,车、船均采用了GPS定位、IC智能卡监控技术,有效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船作业状态监控管理。

   建筑垃圾末端处理通常采取回填标高、围海造田、堆山造景等方式。2003年-2005年,以标高回填、工程回填、绿化用土等方式处理的建筑垃圾约占年产量的60%;以围海造田方式处理的建筑垃圾占年产量的30%:其余10%以临时堆放、弃置等方式处理。

   深 圳:2009年10月1日,全国首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深圳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该条例,深圳市政府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将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鼓励投资兴办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

   深圳每年新增建筑废弃物接近1000万吨,以前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填埋场。深圳市华威建材公司投资1亿多元建立塘朗山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厂,主要生产再生砖产品,年处理能力可达到100万吨建筑垃圾。

   河南许昌:政策:《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理标准: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审批、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

   管理模式:实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 设备是从德国购进两台RM100移动式破碎设备,产品结构方案用再生无机料和再生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已达80%。

   云南昆明政策:《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此外《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也即将出台。

   管理:1)运输实行联单管理;2)运输车统一安装GPS监控系统;3)鼓励引导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政府投资工程比例不得少于30%,社会建设项目比例不得少于10%)。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共6家。

   河北沧州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报批流程

   企业:沧州市政总公司

   技术支撑:河北省建设厅2008.07.25科技成果《城市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于市政道路基层研究 》

   设备:移动式破碎设备“破碎王设备RM80、RM100”

   产品结构方案:再生无机料、再生砖及制品

   应用途径:自我消纳

   通过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进展情况的对比分析不难看出,在建筑垃圾处置规模、设备保障能力、应用技术及产业化政策保障等方面我国已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现阶段政府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推进力度正在逐渐加大,部分省市在此领域的积极尝试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在我国正在全面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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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垃圾产品应用及技术路线

   (一)、建筑垃圾再生应用产品

   建筑垃圾的用途广泛,可以被分离成单组分成为分粒径骨料进行二次应用,也可以简单除杂之后混合使用用于回填、绿化等用途。根据组分、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有效消纳等原则主要有下列几项应用。

   回 填

   回填是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中一种最简单直接的方法,经过相应的试验,泥土类为主的建筑垃圾经过简单的除杂工艺可以用于非承重位置的回填、堆山造景和绿化用土等用途。

   路用无机材料

   建筑垃圾经过系统的处理工艺,得到不同粒径的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骨料路用无机材料,用于路基垫层、道路底基层和道路基层等路用无机材料。

   路用无机材料是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中最广泛和最经济的应用方式,最广泛是因为路用无机材料的用途很广泛,用量很大,最经济是指其不需要对骨料进行复杂的工艺处理即可用于二次生产,且具有一定附加值。

   流动性回填混凝土

   流动性回填混凝土(以下简称“回填混凝土)是利用建筑垃圾细料添加水和水泥类固化剂,形成具有一定流动度的材料进行流动化回填,固化后形成具有一定强度的回填材料,能被广泛的应用于建筑物基坑回填、城市管道施工的基坑回填、桥梁台背回填、挡土墙墙背回填和地下狭小结构回填等回填施工工程中应用,特殊开发的材料还可用于城市市政工程的快速施工、抢险施工工程中。

   夯扩桩填料

   建筑垃圾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置于地基中,可不受外界影响,不会产生风化而变为酥松体,能够长久的起到骨料的作用。

   用建筑垃圾制备的夯扩桩具有桩基的承载特性,结构形式简单,竖向承载力高,施工工艺简单,无需场地降水,且可消纳大量的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保护环境,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砌块类应用

   建筑砌块也是目前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中一种较为广泛的应用方式。建筑垃圾在经过系统的除杂破碎工艺之后,得到砌块所需粒径的骨料,在经过配料、搅拌、压制和养护等工艺,得到不同类型的建筑砌块。用建筑垃圾制作成建筑砌块,不但可以消纳部分城市垃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同时砌块的制作原料成本也较低,降低砌块使用成本。但消纳垃圾量较小,需要场地面积较大使其不利推广的一个的因素。

   砂浆类应用

   生产砂浆需要最主要原料就是砂,但是由于天然黄砂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且越来越少,很多厂家将目光瞄准了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细骨料,相比天然骨料不仅能节省成本,还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用于砂浆的建筑垃圾细骨料需要比较好的料源和比较复杂的处理工艺才能使其满足砂浆的性能要求。

   再生混凝土和再生水泥

   再生混凝土和再生水泥是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中一种较为高端的处理方式,再生混凝土是将混凝土砌块破碎、清洗、分级后,按一定比例混合形成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置新混凝土的技术。

   再生水泥是将废弃混凝土与石灰石、按一定比例混合,磨细后入窑烧制可得到不同标号的再生水泥,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是较为高端的处理方式,对于骨料的处理成本较高,生产的产品附加值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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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品定位原则

   建筑垃圾在进行产业化处理时能够生产很多衍生产品和很多用途,各地在进行产业化产品定位时一定要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不能盲目跟风。产品定位主要基于下列几个原则。

   政策保障

   虽然住建部2005年就已经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各地方城市也相应颁布了一些配套的政策和实施细则,但是整个建筑垃圾产业链还是不够完善。相关的政策不仅应对建筑垃圾的来源进行有效的规划界定和保障,还应对建筑垃圾产业化的运行过程和产品的的应用提供有效的保障。

   地域特点

   建筑垃圾产品的应用还应根据各地实际的地域特点生产不同产品,有些区域因为当地资源的限制。例如河北沧州,当地缺少骨料资源,几乎所有的建筑用骨料需要外运,运输成本造成了材料成本较高,当地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大量用于路用无机材料,不仅解决了缺乏骨料的问题,也大大降低了使用成本。国外的日本和荷兰等国家等自身骨料资源较为缺乏,因此对于再生骨料的需求量很大,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都在90%以上。

   最大化处理

   在进行产业化产品规划的时候,应考虑对建筑垃圾进行最大化处理,最大化处理的意思为保证将建筑垃圾进行有效处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消纳建筑垃圾。因此在大规模处理时,路用无机材料和回填用材料是较为合理的产品选择。

   (三)、技术保障

   建筑垃圾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材料,需要成熟技术的支撑才能真正的应用到实际工程中,国内对于建筑垃圾的研究相对来说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为建筑垃圾的应用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

   我国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有:

   2010年7月,国家住建部发布实施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2011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监局发布实施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 (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8-2010)。

   2011年12月,国家住建部发布实施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

   五、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的主要因素及解决途径

   制约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的三个主要方面:

   1、政策层面

   政府部门缺少统筹规划,实施推进及监督保障的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使产业化很难开展。急需政府扶持的政策:出台可行性的建筑垃圾料源政策(应包含拆除分类政策;从业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处置补贴、运费及投资补贴等;出台建筑垃圾从业企业及再生产品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出台建筑垃圾再生应用政策,如对市政府和相关委办工程中要求应用量达到30%,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回用量达到30%等,解决产品出路。

   2、技术层面

   应结合国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应用方向,明确再生产品种类,并随即制定相应技术标准,如:产品标准、施工验收标准,保障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顺利应用。同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配套相应资金支持。

   3、产业层面

   完善产业化支持政策,如:土地支持政策,免税政策,建筑垃圾绿色车队政策等;设立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建立相关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应用的相关环节,确保从业企业利益;对组建建筑垃圾处置厂投资30%的政府配套资金或其他金融政策扶植;给予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特许经营权,等等。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及配套政策还很不健全,管理机制、技术规程、产品推广应用及收费补贴制度等方面还急待完善。在此,衷心希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时能充分听取从业企业的建议,统筹解决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中的各项问题,共同确保建筑垃圾产业化在我国能够顺利推进发展。


编辑:鞠丽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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