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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变味”的不去吃就是了

2013/05/17 09:2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近有一篇题为“有些水泥批文‘变味’了”的文章颇有意思。说的是在西南个别地方有些人拿到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的批文建了生产线,也并不真的要生产水泥,而是为了卖个好价钱。笔者认为如果你要不计成本去收购,也许你有更大的发展战略考量。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嘛!......

  近有一篇题为有些水泥批文‘变味’了的文章颇有意思。说的是在西南个别地方有些人拿到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的批文并不是要建生产线,而是为了提高交易的筹码;建了生产线,也并不真的要生产水泥,而是为了卖个好价钱。

  按水泥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应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权限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及国家发改委通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论证和核准。文章所说的“批文”应是指项目核准文件。

  如果某一产业投资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利润率,吸引投资者进入很正常。当产业投资利润率低了,一部分投资者转让退出也很正常。如果拿到“批文”不动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后,动工需重新审批。如果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由此可能造成对项目原核准内容的变化,也需提交核准部门重新履行申请程序。“批文”不是水泥“粮票”,可自由流通。

  投资者如果是“并不真的要生产水泥”,而是作为一种投资选项,似也不能否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2010年工信部颁发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总则中就有“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的规定。设立此条件的初衷想必可能有为制止在水泥投资领域的投机行为的考虑因素。

  从《反垄断法》看,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经营者集中。

  今年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在基本要求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自主地开展兼并重组。

  企业兼并平等协商,自愿自主。谁也没有强迫谁,愿卖愿买。卖出的价格,各人心中自的一杆秤,自有底线。超过了预期,不买就是了。你非要去买,那是愿打愿挨的事,管不着。

  近有“华新水泥2012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实录”报道,在综合篇中有华新总裁李叶青在回答网友风谷幽兰提问时,有一段精彩回答。李说,“去产能”的最佳途径是进行大范围的并购重组。近几年行业内出现了不计成本的收购行为,暂可称之为“增长式的并购重组”。此类重组方式如同在股市进入到反转上升周期内采取的追涨策略,仅在市场前景向好,盈利空间明显的前提下方才可行。这里谈到的大范围并购重组,有别于前者,可称之为“去产能式的并购重组”。当行业的拐点出现时,水泥行业将进入长期甚至永久性的下降通道。此时考虑的是低位收购,并根据市场真实需求,对产能进行合理配置,保留运转市场需求匹配、环保水平达标、节能减排效果理想的生产线,永久关停其他不合格生产线,退出市场。(《中国水泥网》转自《中证网》)

  如果你要不计成本去收购,也许你有更大的发展战略考量。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嘛!

  对具体到项目核准程序上有否“猫腻”则是另一范畴内要查证的事。所以,应该是投资者觉得“批文”有味,大可不“吃”,还可举报。如你非要去“吃”,引起“腹泻”,甚至出现“危症”,只能是自己负责,怨不得别人。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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