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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安全事故已令人心碎 却还有更令人心痛的

2013/04/17 15:40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中国水泥网》转载一条令人心碎的消息“江西玉山岩瑞镇九峰水泥厂破碎机辗死员工”。报道指,在玉山县岩瑞镇的九峰水泥厂发生了一起伤亡事故,58岁的加料工张乃明于12日夜间掉进鳄式破碎机内身亡。更令人惊讶和气愤的是当地官员面对安全事故的言行。......

  《中国水泥网》转载一条令人心碎的消息“江西玉山岩瑞镇九峰水泥厂破碎机辗死员工”。报道指,在玉山县岩瑞镇的九峰水泥厂发生了一起伤亡事故,58岁的加料工张乃明于12日夜间掉进鳄式破碎机内身亡。更令人惊讶和气愤的是当地官员面对安全事故的言行。

  据报道,面对记者,岩瑞镇镇长说:“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安全事故,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玉山县安监局局长因为开会没有接受采访,记者通过短信和该局长进行了联系,局长回复说:“目前正在处理善后事宜,事故调查还未开展,暂时无可奉告。请谅解!”记者表明自己希望了解厂方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到位,而不是善后工作,再次收到局长的回复:“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请理解!”

  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此次事故属“一般事故”等级,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界定等级是为了规范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件十分严肃、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而当地镇长居然称其为“普通”,不必“大惊小怪”。

  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作为玉山县、县安监局应该在接到报告事故后,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而且须在接到报告事故后2小时内上报到上饶市安监部门。其报告内容应有,(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立即”意味着放下其他一切事情,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从县城到岩瑞镇也就不足10千米。也就是要求县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2小时内对事故的情况应该有了基本了解,并已采取有关措施。从事故调查权限看,此次事故有待于玉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从发生工人掉入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类别看,到15日上午,距事故发生已足有2整天时间,应该可以对发生的原因有个基本判断了。但县安监局局长却能用“事故调查还未展开,暂时无可奉告”给以搪塞。根据《条例》,此次事故处理的情况应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应是指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不应是仅指最终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法》规定,新闻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记者对县安监局长进行采访是其职责和权利所在,县安监局长应如实做出回答。现在却用“请理解”、“请谅解”作为回答,这不禁要问县安监局长,理解什么!谅解什么!难道是理解你工作“认真”,谅解你为所管辖地域内的安监工作“呕心沥血”却不被人理解!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报道看,遇难职工由“厂里安排熟练工带了四天后独立上岗,负责破碎机的进料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竟如此草率,安监局长竟还能说什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之类话!《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明确的规定,而该厂实行的“工人每天要连续工作24小时,然后再休息24小时”工作和休息制度。对此,工厂的廖副厂长竟然还能振振有词地说什么“岗位实行两班制,24小时一班,上一天班休息一天。但工作也不是24小时都在上班,只要自己岗们上的工作做完成了,打扫好卫生,就可以提前下班。”作为破碎机的进料工作完全不具备需要采取不执行“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规定的生产特点,而该厂却实行24小时连轴转的工作与休息制度,这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了吗?安监部门对于工厂这样的所作所为也还没有发言权吗!

  《安全生产法》赋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我们不禁要问县安监局长,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做的咋样,能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吗。

  至于对工厂所在地岩瑞镇镇长说的“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安全事故,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把责任推到遇难者,说什么“张乃明刚上班不久,安全意识不够”,以及扯什么“事故又发生在深夜,所以没有人发现”和“现在我们镇的破碎机现状都是这样的”这些既无人性,又无同情心,更无责任心言论,完全没有必要等“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上级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责任追究。

编辑:纪海波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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