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混凝土采购任务

发布时间: 2023-07-20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地区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7-20 00:00:00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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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PF-04、PF-05地块项目(1#住宅楼等49项)一标段工程

商品混凝土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标时间:2023年 07 23


第一条 采购公告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项目,因工程需要对 商品混凝土 进行采购,凡获知此信息且资质合格的单位均可参加报名投标。

1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2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

3建筑面积:10281.00

4采购内容:商品混凝土

5领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7月23日

6领取采购文件及投标方式:通过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

7采购答疑:在投标截止前可通过电话、传真咨询采购单

8投标截止日期:2023年07月26日17:00

9联系人:孟祥宇

电话:18600230019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

3

采购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包括货物的制作、供应、运输、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具体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4

交货期

具体交货期详见合同约定

5

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

6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 元,投标人必须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时不得擅自更改有关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

送货保证金

送货质量保证金额: / ,合同签订前向中标人收取,合同履约完成无延期问题且双方结算完毕 / 日内无息退还。

9

投标文件份数

1

10

投标文件提交

截至时间

时间: 2023 07 26 17 时整


投标人特别须知

1、投标人所供产品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单位全部负责,采购单位保有对供应单位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并不再支付前期已供应货物的全部货款。

2、本次采购付款方式:进度款按 月度结合施工部位 办理,乙方应于 施工部位完成 前向甲方提交请款报表。在甲方审核并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30 日内,支付乙方已确认工程量 60% 的进度款。(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地下部分结算金额的 70%,±0以上进度款按进度款支付原则执行。)

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已完工程结算金额的 70%;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且本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3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85%;其余工程结算款在6个月内付清。

第二条 采购内容

2.1.材料名称:商品混凝土;材料规格:见清单明细

2.2现场验收标准: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 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3计量方式: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商品混凝土的体积与重量比参见下表:

混凝土容重对照表






序号

砼等级

单位

容重

备注

1

C10-C45预拌混凝土

t/m3

2.4


2

C50-C60预拌混凝土

t/m3

2.41


(a)如果过泵数量比混凝土小票数量少,以前已确认过的混凝土小票数均按照此次过泵数量同比例扣减,若第二次仍发现过泵和混凝土小票数量不符或少,加倍比例处罚。

(b)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会选取小块形式计算混凝土量与小票量、过磅重量进行抽查,如果计算工程量比小票量或过磅量小,以前已确认过的混凝土小票数均按照此次计算数量同比例扣减,若第二次仍发现计算量与过泵、混凝土小票数量不符或少,加倍比例处罚。

(c)以上均按最小值结算。混凝土过泵和小票必须有买受人物资部门和生产部门会签,结算时按会签票据结算,缺一部门签字不予结算,严禁后补单据,后补单据不予认可。

2.4报价包含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疫情防控费、满足政府或者属地要求、工程所在地《预算定额》等计价规范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全部。

2.5混凝土价格调整原则:(a)【 2023 】年【 7 】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基准价,合同实施期间各月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 6 】%(含)以内的风险或收益由乙方承担。如变化幅度超过±【 6 】%,超出部分的风险或收益由甲方承担或受益。(b)本合同中CL7.5、CL10预拌轻质混凝土、不同强度的预拌混凝土及抗渗/早强、冬施、细石/豆石、微膨胀、补偿收缩、汽车泵、地泵泵费、车载泵、外加剂费为固定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不因甲方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c)综合单价核算周期为一个月,按照本合同约定,自合同实施之日起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每期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变化幅度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由受益方提出,经双方对价格及当月施工部位进行书面确认,超过部分按照本合同“”进行计算,并上浮或下调本合同中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注意:二次结构混凝土,包括圈梁、过梁、构造柱及抱框柱等不在调价范围。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等找平、找坡、保护层等混凝土不在调价范围内】(d)价格调整计算方法:当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 6 】%(含)以内时,将不予以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按以下公式予以调整:
定义:合同实施期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A;
(【 2023 】年【 7 】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B;本合同签订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C。当(A-B)/B×100%>
【 6 】%: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 (A-B)-B*【 6 】%;当(A-B)/B×100%<-【 6 】%: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 (A-B) B*【 6 】%。

2.6若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涨价等理由,停止供货,不能确保供货连续性,延误工期超过3天,或供灰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买受人有权不经过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余部位切除,同时并追究出卖人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已发生额的20%处罚同时解除合同。

2.7质量要求:结构长城杯。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2.8现场管理罚则: (1)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送货,乙方延误送货2小时以上的,除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外,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详见附件7。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送来的混凝土进行不定时抽检,包括坍落度、水灰比抽查,如发现乙方送来的混凝土存在问题,包含不限于混凝土离析、泵送性差、配比不良、外加剂缺失或过量、坍落度检查不合格等问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结算时扣除。甲方不定时要求乙方对混凝土构件的方量及配合比进行验证,如果过程中发现在国家标准的范围内,因乙方的混凝土问题造成实际浇筑量大于施工标准量,则当月所供混凝土的量全部按照超出量占供应量的比例扣减。 (4)本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在政府部门的备案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手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印花税、交易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不因此发生调整。 (5)工期保证,乙方保证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送达现场指定区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的延误,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6)甲方不提供伙食、住宿、办公、通讯等,乙方自行解决。 (7)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施工区域内,运输途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8)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使用量在2立方米及以上可以随时供货。 (9)每次砼浇筑前乙方应提供润泵剂润管。 (10)乙方须保证浇筑时间与随车混凝土小票一致。 (11)初凝后混凝土甲方不予签收。 (12)乙方必须保证能够持续混凝土浇筑,尤其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13)乙方随车人员需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不能发生肢体及语言冲突,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 (1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送来的混凝土方量进行不定时抽查,当检查到过磅实际重量折合的方量与随车混凝土小票所写方量存在量差时,且小于小票所写方量,则同一批次的混凝土方量均按此抽查结果的量差比例进行扣减。如连续抽查3次,均存在亏方现象,则另外处以5000元罚款。 (15)乙方随车人员不得随意下车,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口罩,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16)乙方随车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17)乙方混凝土车量不得随意洗车,需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在指定位置洗车,乙方随意洗车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18)乙方如出现砼浇筑完成后车辆不过磅驶出施工现场大门情况,驶出施工现场后甲方不予回皮,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可联系现场管理人员跟随) (19)乙方车辆砼浇筑完成后先进行回皮,回皮完成后去甲方指定区域冲洗罐车,如发现回皮前冲洗罐车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

2.9报价中写清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格等,详见“投标报价单”。

2.10投标单位按照本标书及图纸设计提出的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的验收标准,并满足现场验收要求。如有不相符,投标单位需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必要时需提供标准或规范的原件给采购单位。

第三条 采购要求

3.1本次采购材料商品混凝土,投标单位具备该材料的销售资质方可参加投标。收到采购邀请和采购文件后,将投标文件送至投标地点,同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合格证)、投标公司的质量承诺函,保证所供产品材质、尺寸、质量,均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随后由我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2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贯标认证材料等组成。

3.3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3.3.1 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工程设计要求。

3.3.2投标单位供应材料应符合国标及本标书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检查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中标单位进场材料需按要求进行现场抽检,并保证合格。如所供材料不合格,供应商应无偿负责更换,如供应材料出现第二次不合格,采购单位有权中止合同。投标人所供产品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单位全部负责,采购单位保有对供应单位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

3.4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并卸车,运卸费由供方负担。

3.5付款方式

进度款按 月度结合施工部位 办理,乙方应于 施工部位完成 前向甲方提交请款报表。在甲方审核并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30 日内,支付乙方已确认工程量 60% 的进度款。(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地下部分结算金额的 70%,±0以上进度款按进度款支付原则执行。)

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已完工程结算金额的 70%;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且本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3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85%;其余工程结算款在6个月内付清。

3.6标单位需承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证书真实有效,经查证如有不实,采购单位有权取消投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和中止合同,如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7采购材料如发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无偿更换材料,如造成其它损失的应足额赔偿。采购单位保有对供货单位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并不再支付前期已供应货物的全部货款。

3.8知识产权:

中标单位应保护采购单位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单位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采购文件的修改

4.1采购文件发出后,采购单位有权对采购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须于采购截止1日前通知投标单位。补充或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二者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4.2采购单位及时将补充或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延长投标的时间。

第五条 供货要求

5.1投标单位须按照采购单位提出的供货周期供应材料, 并保证合格。

5.2供货地点:采购材料出厂前应做好保护,需按时间要求送至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工地现场指定位置。

第六条 投标须知

6.1 投标费用

6.1.1 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1.2 采购文件不收费。

6.2 产品报价应含损耗、包装、保险、运输、吊装、卸车到工地指定地点、投标样品、相关检验检测及检测报告、利润、税率(必须开具正规、有效发票)等的一切费用。

6.3 投标报价为固定单价。

6.4本次采购如发生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6.5投标文件如与采购文件内容不符的,以采购文件为准。

6.6投标书有效期:自规定的开标日期起计,投标书的有效期为30天。

6.7投标文件报价页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评标和中标须知

7.1 评标的原则和步骤

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基础上,由采购单位聘请经济、技术、物资等系统主管经理或系统负责人和相关项目部负责人或委派代表组成评标专家组,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7.2 评标办法

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实力、报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对服务程度的承诺、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委评定之后,按投标单位的名次由高至底排列,确认综合报价最低单位中标。如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需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承诺,则由综合报价排名第二名单位中标,依此类推。采购方有权最终确认1-3家供应商同时为中标单位。

7.3如本次采购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都不能满足签约条件,则本次采购作废,将重新进行采购。

7.4 如采购单位需要,投标单位需按采购单位要求提供样品,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7.5企业考察:采购单位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中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

7.6中标通知:经评标和考察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附件

关于供货厂家(供应商)提供供货承诺格式

承诺内容包括:

1. 已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内容,如在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错报、漏报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 所供应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制造依据的标准

3. 产品数量(满足采购单位需要)

4. 供货时间

5. 运输责任

6. 验收责任

7. 售后服务

8.其它承诺(投标方对采购方的承诺)

第九条 合同条款约定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人(乙方):

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

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

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地点: 昌平区北七家镇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买受人(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标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及特别说明

1.1建设单位:北京怡畅置业有限公司

1.2施工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1.4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1.5运距:乙方自行考虑,费用已含在单价中

1.6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计税方法为 一般计税方法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7 出卖人属于 (请选择填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

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 简易计税方法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出卖人纳税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选择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与合同一致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1.8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合同标的

混凝土种类、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混凝土浇注泵送方式、混凝土浇筑工程部位及技术质量要求,详见合同附件1《预拌混凝土价格明细表》、附件7《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等。

3. 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价税合计(暂估)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其中:合同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 (请选择填写:3%6%9%13%...),

税金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3.1.1前述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工程所在地《预算定额》等计价规范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全部

3.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应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结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按照不含税单价不变、适用新税率的方式进行修订及结算。

3.2 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3.2.1【2023】年【7】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基准价,合同实施期间各月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6】%(含)以内的风险或收益由乙方承担。如变化幅度超过±【6】%,超出部分的风险或收益由甲方承担或受益。

3.2.2本合同中CL7.5、CL10预拌轻质混凝土为固定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不因甲方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

3.3 综合单价调整办法:综合单价核算周期为一个月,按照本合同约定,自合同实施之日起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每期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变化幅度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由受益方提出,经双方对价格及当月施工部位进行书面确认,超过部分按照本合同“3.4.2项”进行计算,并上浮或下调本合同中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

3.4 价格调整计算方法:

3.4.1当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6】%(含)以内时,将不予以调整,

3.4.2超出风险范围时按以下公式予以调整:

定义:

(1)合同实施期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A;

(2)【2023】年【7】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B;

(3)本合同签订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C。

当(A-B)/B×100%> 【6】%: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 (A-B)-B*【6】%;

当(A-B)/B×100%<-【6】%: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 (A-B) B*【6】%。

3.5 价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支票、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票证方式。乙方(是/否)同意甲方以支票、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任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6 税务发票:

3.6.1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税务管理要求的发票,且每次开票金额应比约定支付的进度款比例多20%但累计开票金额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总量金额。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6.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

3.6.3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1)甲方信息:

称: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389748B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 联系电话:010-8836331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开户行账号:11001007200059233007

2)乙方信息: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行账号:

3.6.4 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名称与本合同出卖人(乙方)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与本合同对应的工程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3.6.5乙方不能提供符合以上要求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付款迟延不构成违约。

3.6.6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6.7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合同标的物品种、分包项目名称、服务名称、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8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加盖乙方(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6.9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管理要求和累计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总量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预留质保金/保修金的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甲方依约支付至结算进度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额100%的增值税发票;剩余质保金/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时,已开具发票的不再重复开具;乙方不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此种延迟不视为违约。

4.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4.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北京市DB11/3852011《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市标准、合同约定标准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且验收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式的单据或甲方认可的验收单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记录,并由双方人员在该单据上共同签字,使用其他制式单据的无效且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使用。如单据中出现对计量计价方法、付款、结算、权利转让、违约、争议管辖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单据中的表述或制式条款无效。

4.2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如出现数量与交付验收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必须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

4.3乙方对其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应承担全部瑕疵担保责任。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发现存在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予确认或拒绝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仍可作退货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即使混凝土表观检验当时未发现质量异常现象,乙方亦不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4.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进行分析确认。除因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引致的质量异常由甲方自行承担外,其他质量异常情况均视为乙方出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5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因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5. 价款结算及支付

5.1 结算依据

5.1.1本合同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依据,双方同意选择下述第 1)和(2 种方式进行确认:地磅安装好后执行第(1)种,地磅未安装之前执行第(2)种。

1)所有进场混凝土过磅验证方量,以过磅方量和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中的较小值为计量结果。过磅计算方式为:混凝土罐车进现场先过场内电子地磅,由过磅员记录车号及重量,混凝土进场卸料后继续至电子地磅称重并计算混凝土的单车实际重量,经双方签字确认。过泵数量比混凝土小票数量少,自上次过泵日至本次发生的混凝土小票数均按照此次过泵数量同比例扣减。过磅计算时密度要求:C10-C45预拌混凝土、豆石混凝土、砂浆的容重均按2.4/立方米进行折算(体积=重量/容重),C50-C60预拌混凝土、豆石混凝土、砂浆的容重均按2.41/立方米进行折算(体积=重量/容重)。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及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甲方有权进行现场抽测,若发现抽测计算数量与发货单数量不一致,则结算数量依据:发货单数量×最小比值min(抽测实际计算数量/对应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工程量(扣除钢筋量)办理价款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执行 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5.1.2涉及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非工程实体混凝土的,双方同意均依据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

5.2 履约过程结算方式、程序及进度款支付

在本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工程量的确认、结算:

(一)采取过程结算的方式

1、工程量的确认方式

双方同意按如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工程量,并进行批次结算:

1)以 / 完成并验收合格为节点,双方进行过程结算。

2)以时间为节点确认:即双方按 月度 进行过程结算,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作为过程结算的周期。

2、工程量的确认程序

甲方现场核算人员收集当期过程结算资料,计算过程结算工程量,将结算资料报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授权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乙方办理过程结算签认。双方签认的过程结算单据,作为申请本批次进度款的依据。

3、对工程量确认的特殊说明

A、甲方现场核算人员对当期工程量进行初审后报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授权部门通知后2日内及时办理过程结算签认,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对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定的过程结算结果认可。

B、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过程结算单为申请本合同进度款的依据和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之一。乙方就已签认内容无权提出更改或补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的,应随当期结算进行确认;当期未确认的,完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C、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遗失、延迟等因素,乙方未及时提交的工程量签单、变更洽商单等涉及工程量、工期、费用方面的合同文件,甲方均有权拒绝再次接收。

4、进度款的支付

甲方在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30 日内,按经双方确认的当期过程结算金额的 70 %支付结构封顶后3个月内支付到地下地上结构结算金额的80%)

(二)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1、工程量的确认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第 / 种方式确定工程量:

1)按施工部位确认:以 / 完成并验收合格为节点,进行工程量计量。乙方应于该节点完成后3日内将当期完成工程量报甲方进行审核;

2)按时间节点确认:按月度进行结算,乙方应于 / / 日前将当期完成工作量报甲方进行审核;

3)其他确认方式: /

2、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按 / 办理,乙方应于 / 前向甲方提交请款报表。在甲方审核并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 日内,支付乙方已确认工程量 / 的进度款。

5.3 完工结算及结算款支付

5.3.1完工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或交付甲方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比较迟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所有未履行约定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在竣工结算时不予结算。

甲方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由甲方的项目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提交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完工结算。甲方授权部门审查完毕并同意后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完工结算书(结算书样式详见附件5)。

完工结算书在双方加盖公章或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预(结)算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并不作为支付依据。

5.3.2 结算款的支付: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且本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 3 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的 85% ;其余工程结算款在 6 个月内付清。

6. 双方责任及义务

6.1甲方责任及义务

6.1.1 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乙方申请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计划准备。

6.1.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

6.1.3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6.1.4 指派专人(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签认。

6.1.5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工程所在地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2 乙方责任及义务

6.2.1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6.2.2 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6.2.3 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

6.2.4 甲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及时予以确认,如乙方不能在24小时内确认并采取措施,甲方将按提出的异议自行处理,并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6.2.5浇筑混凝土完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应的归档资料。

6.2.6 车辆驶出现场应达到环保要求。

7. 其他

7.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履行抗辩权终止合同或执行中有变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7.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并另行协商付款时间。

7.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未果,在提前十五天告知后乙方可停止向甲方供应混凝土。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供货通知后,未及时安排供货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8.3 因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检测费等直接或间接费用、误工费、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

8.4 因乙方运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随机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8.5 因乙方运输车辆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要求,导致甲方被罚款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8.6 乙方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擅自中止/终止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8.7乙方承诺,基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等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合同性文件所交付的产品等标的、提供的服务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施工工艺、程序、做法、技术方案、材料设备、商标等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版权等)。如因前述权利发生争议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索赔而增加的许可使用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或间接费用、赔偿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8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税率、类别、信息等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所提供发票存在瑕疵,造成甲方就乙方提供发票无法认证抵扣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签约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乙方及时提供或更换合法发票的义务。

8.9 乙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不当行为,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签约总价10%的违约金

8.10 约定预付款的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后,无论乙方基于什么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均属于严重违约,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外,还应按预付款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8.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有权催告其及时付款,但应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三个月宽限期届满仍不支付的,自宽限期届满第二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累计违约金的上限为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3%

9. 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9.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本合同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法律规定其他情况。

9.2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提供证明文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9.3 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9.4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

9.5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全部权利义务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关系之日起终止。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10.2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10.3 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本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由此宣告合同终止的行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如果乙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0.4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 7 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 15 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11. 送达地址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乙方在本合同盖章页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送达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乙方。如果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 30 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项下乙方发生的律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名盖章(其中甲方须加盖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电子章) 后生效

14. 其他补充约定

14.1 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4.2 本合同附件《预拌混凝土价格明细》、《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等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14.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完全一致,方为有效。加盖的印章和签字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生效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1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施工范围、工法技艺、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的修改、变更、补充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应加盖与本合同所载完全一致的印章和签字,方为有效。

14.3.2 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及签订的补充协议,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14.4关于安全责任的特别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5关于乙方做好自身安全的约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乙方人员在施工场地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乙方一方违章操作、违规进入施工场地等情形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