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南湖戈壁沙垄二号石英砂矿(压裂用)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招标
山西省
建材项目
发布时间:
2023-01-09
正文内容


(公告文号:哈市自然资告字〔2023〕01号)

哈密市南湖戈壁沙垄二号石英砂矿(压裂用) 采矿权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哈密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哈密市天山西路6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号建设大厦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哈密市南湖戈壁沙垄二号石英砂矿(压裂用) 采矿权

开采矿种天然石英砂    

地理位置: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南湖乡

面积:0.81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4679749.58 31507839.56
2 4678482.71 31507903.86
3 4678482.58 31507736.92
4 4678199.07 31507330.19
5 4677609.27 31507330.51
6 4677609.27 31507129.56
7 4678366.76 31507129.04
8 4678536.95 31507417.37
9 4679843.08 31507416.37
* 565 660

资源储量:可用资源量:81.23万吨

开采标高: 565米至 660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未编制

序号 经度 纬度
1 4679749.58 31507839.56
2 4678482.71 31507903.86
3 4678482.58 31507736.92
4 4678199.07 31507330.19
5 4677609.27 31507330.51
6 4677609.27 31507129.56
7 4678366.76 31507129.04
8 4678536.95 31507417.37
9 4679843.08 31507416.37
* 565 660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9.37年    

起始价:1435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以上探矿权的竞买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的竞买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挂牌时间:2023年01月09日2023年02月08日     

地点2023年2月22日16:00 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报名后现场购买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1月09日2023年02月08日

申请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及线上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竞买登记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4.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5.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加盖公章)。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特殊情况可以线上报名,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探/采矿权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挂牌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出让人在交易平台签订《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并按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交纳完成后《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章生效。 (四)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一)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储量、矿体赋存情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时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挂牌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保证金的违约金。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约)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哈密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哈密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