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五分:钦州福东城项目围墙工程、场地平整工程、一期(一标段)22#楼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任务

发布时间: 2022-09-27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9-27 00:00:00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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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产品采购邀请招标公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福东城项目围墙工程、场地平整工程、一期(一标段)22#楼工程项目拟对以下产品进行采购招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标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项目位于 钦州

工程造价 330万元

建筑规模 1365.02平方米

三、招标日程安排

1、招标截止时间:2022 09 26 日至 2022 09 28 日。(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2、招标答疑时间: 2022 09 26 日至 2022 09 27日。(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四、招标内容及范围

序号

清单名称

规格/项目特征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细石商品混凝土

C25【细石】

立方米

30


2

商品混凝土

C20泵送

立方米

50


3

商品混凝土

C30泵送

立方米

625


4

商品混凝土

C15泵送

立方米

223


5

商品混凝土

C25泵送

立方米

506


注明:1、通用产品有充足的货源。

2、上列数量招标方有权根据所承接任务量进行调整。

3、报价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 7 天。

五、投标须知:

(一)投标单位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

1、各投标人均为合法,诚实守信有实力的供应商,同时各投标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投标内容相对应的专业资质的供应商。

2、服务质量优良,未进入广西建工集团集中采购平台黑名单。

(二)产品验收要求

1、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及行业标准要求。

2、供方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3、如所供产品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由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4、产品供应时间要求: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若因供货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5、产品数量验收方式:采取现场过磅计重的方式或现场清点。

(三)产品价款结算与付款方式等:

1、以上招标所有产品单价为到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价、税金、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装运卸货过程中的损耗及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费用。

2、按施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结算,如超过签订合同数量,招投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如招投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视为投标方无偿提供。

3、货款支付方式:按主合同执行,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支付、供应链金融、银行承兑汇票等。

4、送货到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垦泰钦州福东城项目(一期)项目现场。

5、如投标方要求改变上述约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需要修改内容进行说明。投标方未在投标文件说明的视为投标方认可上述约定。

六、开标、评标

1、开标:在广西建工集团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报价、开标,依据广西建工集团集中采购平台招投标办法进行。

2、评标:选择合理低报价、履约能力强、诚实守信、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七、服务承诺

1、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前述投标办法评选出的投标人。

2、投标价格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违约。

八、其他补充事宜(建议3-5家)

被邀请单位名单:

1、 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 广西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南宁市波源砂石经营部

未被邀请的企业的投标将被拒绝。

、联系方式

招标机构: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答疑联系人:覃汉华

话: 17307714357

箱: 280666447@qq.com

监督机构: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集中采购部0771-4977087

监督电话纪检监察室0771-4977092

十、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方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合同范本采用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

同(通用)1.0版范本。

3、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所供货的广西垦泰钦州福东城项目(一期)项目为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包(以下统称发包单位),需方承接,供方已经知悉发包单位与需方所签订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知悉发包单位向需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进度和期限。具体为按月进度支付。

1)需方每月收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按发包单位实际支付的情况确定供方本月的货款支付比例及金额(即本月供货总货款×比例比例最高为:发包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已完工程报价),供方按需方确定的当月应付款通知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发票后 30 日内,向供方支付当月应付货款,供方开具发票的金额不代表确认需方的应付款项,应付款以双方结算为准(特别说明:本合同供方的主义务为按约提供合格货物、货物合格资料、增值税发票,供方不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需方不予支付货款,需方因此延期付款行为不构成任何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供方自行承担)。无论供方供货完毕后工程是否已竣工,需方支付供方货款总额均依据发包单位实际支付需方工程款比例确定(供货款总额×比例),待工程竣工验收、需方与发包单位办理结算且发包单位实际支付需方工程款比例达到 80 %,供方开具供货全额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给需方后,需方于 90 日内付清剩余应付货款。支付过程中,如需方提供预付款/备料款、需方超出发包单位实际支付需方工程款比例向供方付款,均不代表变更本合同支付条款,超出支付部分从下次应付部分中扣除。

支付过程中,如需方提供预付款/备料款、需方超出发包单位实际支付需方工程款比例向供方付款,均不代表变更本合同支付条款,超出支付部分从下次应付部分中扣除。

供方供货完毕后,无论项目是否完成竣工验收,需方仅按发包单位实际支付的比例确定供方当期的货款支付比例(供货总货款×比例)。

2.特别约定:发包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需方工程款,需方有权相应顺延对供方支付货款,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包括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供方理解并接受。供方明确知晓,需方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的款项,是供方取得等比例货款的前提条件。供方应协助需方共同向发包单位追讨,如发包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款项的部分,供方不向需方要求支付。如发包单位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包括不限于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不动产等),供方自愿接受相对应的方式支付。需方采取函件、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发包单位追讨工程款、要求结算等,均视为需方积极向发包单位行使权利。

供方已知悉并愿意承担发包单位未及时付款情况下,需方无法向其支付相应材料款的风险,若将来发生纠纷,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本着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原则,供方同意在起诉需方时一并将发包单位列为被告,并要求发包单位支付材料款。

若发生纠纷,供方提起诉讼时,不能查封需方的账户和固定资产,若供方查封的,视为违反合同约定,纳入广西建工集团黑名单,禁止参加全集团范围采购活动同时按照所查封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账户被解封时止。

日期:2022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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