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上土市镇农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5-17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霍山县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中标单位 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E341525001002937
中标金额 发布时间 2024-05-17 00:00:00
项目分类 中标候选人 行业分类 市政,房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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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股长 0564-5032057
正文内容



项目名称

霍山县上土市镇农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项目

项目编号

E341525001002937

标段名称

霍山县上土市镇农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项目

标段编号

E341525001002937001

招标人

霍山县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最高限价(元)

8427728.36

代理机构

霍山永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霍山县中兴南路14号

0564-502280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2024516900分

计划工期

24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第一中标候选人

  称

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工期

240日历天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

投标价(元)

/费率(%)

7323693.07

项目经理

龚善明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级建造师

234060804558

项目技术负责人

鲁道付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经理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二中标候选人

  称

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工期

240日历天

地址

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与纬七路交叉口壹号公馆82幢122号

投标价(元)

/费率(%)

7296667.01元

项目经理

储玲玲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234212108852

项目技术负责人

李良雨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经理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三中标候选人

  称

安徽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工期

240日历天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沛河西路北侧

投标价(元)

/费率(%)

7247846.39元

项目经理

杨飞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级建造师

234131457836

项目技术负责人

崔浩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经理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公示时间

2024517日至20245月20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本项目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已公示,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受理单位:霍山县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地址:霍山县上土市镇

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0564-5711321        

2、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霍山县行政中心主楼11楼           

联系人:梁股长,联系电话:0564-5032057。

3、异议处理、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霍山县行政中心主楼11楼

联系人:梁股长  联系电话:0564-5032057

2、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