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公安局证券犯罪办案基地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 淮安市公安局 | 地区 | 江苏省淮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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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5-10 00:00:00 | 项目编号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05-31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 |
相关产品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公安局证券犯罪办案基地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淮发改投资复〔2024〕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市公安局证券犯罪办案基地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 118 号;
2.1.2 建设规模:拟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院内1幢空置房屋 1-4 层约 3320平方米进行维修改造和基础性装修,主要包括室内空间改造,地面、墙面、顶面铺装改造,实施智能化工程,配套实施水电、消防管线等维修改造以及室外管网、门卫室等附属工程。
2.1.3 合同估算价:约9595169.37元;
2.1.4 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6-6 ,竣工日期:2024-10-3。
2.1.5 其他:质量要求:合格;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拟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院内1幢空置房屋 1-4 层约3320平方米进行维修改造和基础性装修,主要包括室内空间改造,地面、墙面、顶面铺装改造,实施智能化工程,配套实施水电、消防管线等维修改造以及室外管网、门卫室等附属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有效期内),注:如投标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作为本项目负责人,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相关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R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04 月 10 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7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厂房、仓储、公寓及酒店式公寓除外) 装修改造或含装修工程的改造项目施工业绩。
注:(1)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齐全),缺一不可。直接发包证明与中标通知书,须提供招标人加盖的公章。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传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签订的施工金额为准,项目类型以合同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类似工程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须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4)项目名称或合同承包范围需体现装修及改造,否则不予认可。
√ 自2022-05-01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3-05-01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4-02-01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7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3.8委托代理人(如有)及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委托代理人(如有)、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劳动合同;
3.9建设单位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进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一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版块查询行政处罚情况;
3.10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所投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3.11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淮安”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注:在资格审查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淮安”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5-10 至2024-5-30 17:30:00;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会员系统;
4.3 投标工具软件使用费100元及手续费5元。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5-31 9:30:00。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理签字(盖章)并盖单位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链接诚信库,同时将彩色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
投标人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 | 提供相关证书,链接诚信库,同时将彩色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 ||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链接诚信库,同时将彩色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有效期内) | 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内),链接诚信库,同时将彩色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注:如投标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作为本项 目负责人,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相关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109/20210926_762262.html | ||
委托代理人(如有)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委托代理人(如有)需提供劳动合同 | 法定代表人参与远程交互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如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则视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远程交互,则需提供劳动合同(链接诚信库,同时将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劳动合同 | 提供劳动合同,链接诚信库,同时将彩色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 ||
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 04 月 10 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 7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厂房、仓储、公寓及酒店式公寓除外) 装修改造或含装修工程的改造项目施工业绩。
| (1)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齐全),缺一不可。直接发包证明与中标通知书,须提供招标人加盖的公章。业绩证明材料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传投标文件。(2)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签订的施工金额为准,项目类型以合同为准,否则不予认可。(3)类似工程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须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截图,否则不予认可。(4)项目名称或合同承包范围需体现装修及改造,否则不予认可。 | ||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所投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 动态监管合格(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 ||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淮安”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投标人提供网站查询结果(彩色)截图,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注:在资格审查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淮安”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 ||
按要求如实提供承诺书并上传于电子投标文件中(注:各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承诺内容,应认真填写,并且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如投标人自行修改本承诺书内容,皆视为未提供此承诺书) |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1.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2.对本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 3.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自2022-05-01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自2023-05-01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6.自2024-02-01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8、(1)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符合下述第( )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②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③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9、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证书及证明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若因我公司提供的证书及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10、我方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绝不参与任何恶意投诉,如确因相关单位、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合法利益,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将在我方投诉书上签名,并加盖我方单位公章。 11、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 12、我方在此声明:任何未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且加盖我方单位公章的投诉材料均非由我方发出,且属弄虚作假行为,我方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符合即可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 82分 施工组织设计:10分 投标人业绩:2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6分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7%、97.5%、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7%、97.5%、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65%、70%、75%、80%、85%,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100%;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R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 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分(不少于0.6分),每高1%扣0.9分(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2.3.3(2) | 施工组织设计 |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1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1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分); 4.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2分); 5.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1分);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分); 7.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分)。 注: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
2.3.3(3) | 投标人业绩 | 投标人自 2021 年 04 月 10 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 7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厂房、仓储、公寓及酒店式公寓除外) 装修改造或含装修工程的改造项目施工业绩,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齐全),缺一不可。直接发包证明与中标通知书,须提供招标人加盖的公章。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链接诚信库,原件扫描件上传投标文件。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签订的施工金额为准,项目类型以合同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资格审查业绩不予计分。 (4)类似工程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须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5)项目名称或合同承包范围需体现装修及改造,否则不予认可。 |
2.3.3(4)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信用得分=6%×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直接取用。) 注:(1)企业信用评分按专业类别查询,不区分主增项。 (2)新取得资质(指投标截止日倒算一年取得资质)的淮安市本地企业的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的) ,取同类别、同等级淮安市本地企业的本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作为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非新取得资质的淮安市本地企业本时段信用分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的,按0分记取。 (3)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外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取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本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得分平均分作为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注: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使用参考文件:《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住建发〔2014〕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住建〔2015〕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本阶段信用考核分使用有效期为评价公示截止之日至下一阶段评价公示截止之日前一日。 (4)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可以在开标前申请进入淮安市建筑市场综合信 用评价管理系统( http://222.184.121.74:8080/Zhxyglpt/) (5)在本阶段信用分有效期内,投标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若无新企业名称的信用分,则以变更前企业名称的本阶段信用分为准。(提供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变更证明材料)。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淮安市公安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 淮安市淮安区玉兰路6号 | 地 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盛世名门28号楼106 |
邮 编: | /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 黄主任 | 联 系 人: | 安工 |
电 话: | 0517-80990559 | 电 话: | 18260278056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 |
2024-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