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龙桥镇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庐江龙桥化工园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EPC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招标单位 | 安徽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桥化工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庐江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地区 |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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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2024DFNGZ00720/JG2024-02-0460 |
中标金额 | 31730.1264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05-06 00:00:00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市政,房建,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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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龙桥镇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庐江龙桥化工园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EPC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龙桥镇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庐江龙桥化工园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EPC
招标项目编号:2024DFNGZ00720/JG2024-02-046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9日
开标日期:2024年4月30日
庐江县龙桥镇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庐江龙桥化工园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EPC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庐江县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 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壹仟柒佰叁拾万壹仟贰佰陆拾肆元整(¥317301264.00元)
质量标准 :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含试运营期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5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零玖佰玖拾贰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叁角捌分(¥309928291.38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含试运营期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零陆佰柒拾壹万零壹佰捌拾玖元伍角陆分(¥306710189.56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含试运营期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镇政府综合楼303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壹仟零陆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贰元(¥310672972.00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含试运营期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壹仟零柒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玖角贰分(¥310766368.92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含试运营期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安徽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桥化工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庐江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裴桂路、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16号
联系人:胡科长
电话:0551-8256892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负责人:孙志文、沈显岭
联系电话:18256914548
公示期: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9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质量管控中心,联系人:张怀远,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