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监理一标段 (JL-1) | 小清河羊口港至寿光港航道专项养护工程起点为小清河复航工程终点 (羊口港),终点为寿光港进港航道终点,全长约12公里。维护标准为按照河海直达试验船型双线不乘潮通航要求进行疏浚,建设数字化航道感知网络和数字化航道传输网络,并接入小清河复航工程数据中心(金家堰)。 勘察设计主要内容包括航道专项养护专项技术方案编制以及勘察、测量、土壤检测、环境影响评价和潮流泥沙数模研究等工作;建筑安装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疏浚工程、围堰工程、航标工程,以及数字化航道工程。 | 资质资格要求 |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具备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竣)工时间为准)承担完成过至少一个单项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航道工程监理业绩。 |
财务要求 | 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或2021-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责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财务状况;企业成立少于一年的,不受本款限制。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www.zxgk.court.gov.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⑥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在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书面承诺);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人员要求 | 1.总监理工程师(1人):(1)港口与航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2)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者住建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10年以上行业工作经验。 2.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1人):(1)持有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2)具有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环境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3)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总监代表(1人):(1)港口与航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2)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者住建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1)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行业监理工程师或者住建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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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分包要求 | 无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其他要求 | 无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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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于招标文件获取有效期内,登录山东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117.73.253.249:8221/ztbSub/logon.jsp)进行注册(已注册成功的无需重复注册),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进行拟投标项目登记确认。 |
3.4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3.5 | 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开标前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非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确保可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或国家相应平台中查询,并在投标时提交相关截图及网址等信息。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从业单位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履约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
3.6 |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核査,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