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全过程咨询管理
招标单位 |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地区 | 安徽省芜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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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WH21GC2024SZ2422 |
中标金额 | 发布时间 | 2024-03-28 00:00:00 | |
项目分类 | 中标 | 行业分类 | 混凝土,市政,房建,水利 |
相关产品 |
项目名称 |
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全过程咨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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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1GC2024SZ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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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全过程咨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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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1GC2024SZ24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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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一期办公楼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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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杨宇 05533916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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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镇江市京口区南府巷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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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王崇梅 1735535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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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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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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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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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费率(%)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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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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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郑大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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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300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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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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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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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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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及配套工程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总投资约为351887.1万元,其中,建安费(含设备费)约为269903.34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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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延安路淮河大桥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资估算约23.22亿元,建安费约13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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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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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费率(%)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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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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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周圣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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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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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400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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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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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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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肥西经开区创新产业园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建安工程费暂按76000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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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肥西经开区创新产业园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建安工程费暂按76000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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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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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费率(%)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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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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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卫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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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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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41008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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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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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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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淄博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合作方+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段2),项目总投资22.4亿元,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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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淄博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合作方+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段2),项目总投资22.4亿元,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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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江苏宏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专业不符合),作无效标处理; 2.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专业未能体现),作无效标处理;3.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未见注册证书),作无效标处理;4.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5.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作无效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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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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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示项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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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