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继续列入国有统计范围
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5]182号批复:同意继续执行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两年。这就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散装办主管部门和散装办及水泥生产、流通、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继续按照《统计法》要求,认真做好统计与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的扶持散装水泥的发展政策法规提供决策依据。(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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