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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2020/08/12 10:28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海南省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海南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海南省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有力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要求,现就做好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重要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我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能够为海南省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普查内容。本次普查涉及到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整理已有成果与数据资料、开展普查试点市县工作。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省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并上报应急管理部等部门。

三、切实强化普查的组织实施

海南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协调解决普查中的突出问题,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普查办组建方案和工作规则等事项由普查办另行发文予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职能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普查办提出,普查办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所在单位将名单报送普查办备案。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全省统筹协调、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结合海南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和《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普查系列成果。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整合已有资源,强化人员队伍配备,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各市县普查工作。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和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实施细则。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任务。

四、落实普查经费保障

海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主要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资金,其中经费以地方保障为主,全省各级政府要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要求

(一)工作要求。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强化宣传。各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要求和重要意义,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7日

编辑:何欣然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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