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领域节能降碳与绿色发展工作情况如何?3分钟视频快速了解
2024年5月13日至19日是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为“绿色转型,节能攻坚”。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的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当天上午,江西省高院召开“6.5”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最近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展情况,并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的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当天上午,江西省高院召开“6.5”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最近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展情况,并公布十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张某某与宜春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因宜春市某水泥厂江采石场存在未批先建、未经环评擅自开工生产,并产生粉尘污染,与村民张某某产生环境责任纠纷。
张某某与宜春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为宜春市袁州区水江乡水江村大塘组村民,在宜春市春阳水泥有限公司水江采石场(以下简称水江采石场)附近承包有油茶林及农田。水江采石场存在未批先建、未经环评擅自开工生产,并产生粉尘污染的事实。水江采石场生产中有粉尘、石头掉到旁边稻田、油茶林和稻田灌溉水圳中,水圳流水出口亦有改变。
二、裁判结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水江采石场生产场所与张某某耕作稻田、油茶林邻近。水江采石场存在生产排污行为, 有粉尘、石头掉到旁边稻田、油茶林和稻田灌溉水圳中, 水圳水流出口亦有改变, 黄龙公司也派人对掉落石头清理过一次,污染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另, 水江采石场未批先建、未经环评擅自开工生产,属于违规行为。在黄龙公司与张某某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时, 黄龙公司未能及时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致使本案因错过时机、现场情况无法还原,无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对此, 黄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张某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某所受相关污染损失的计算,因鉴定不能,法院酌情确定。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宜春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稻田、油茶林减产和清理农地中石头、修复稻田灌溉水圳费用等损失62870.92元。
三、典型意义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客体具有时效性、扩散性,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一般难以固定,并且伴随着时间流逝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而受害人通常不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在损害发生后,没有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因此时常导致鉴定不能。
在污染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侵权时间、受损面积、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编辑:唐益平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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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至19日是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为“绿色转型,节能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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