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收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须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2018 年 5 月 22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 ”)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
中文名: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工程”)
被申请人:四川金顶
国际经贸仲裁委根据申请人迪力工程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顶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国际经贸仲裁委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本案编号为V20160288。(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0 元。
(二)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423,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84,600元,被申请人承担 338,400 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338,40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三)本案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 184,00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审计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
(四)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翁国民仲裁员产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1,562 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实际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抵扣后余款人民币 13,438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以上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
编辑:唐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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