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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赞及时出台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18/01/09 15:0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去年年底,工信部下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出台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去年年底,工信部下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出台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进入2018年,该如何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的意见,工信部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责任感无缝连接新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先赞一个。

  《实施办法》制定政策界线解释是唯一。体现在: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对于一些地方还有部分已由工信部、发改委联合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项目也须按此《实施办法》执行。

  2、置换要求从严。对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仅限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对于尚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要按《实施办法》新产能置换规定执行,即除西藏地区外,都得实施减量置换。

  3、什么样的产能可用于置换产能的界线划分清楚。用于置换产能必须是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对于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明确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即俗称不得“一女多嫁”。

  4、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确定一直以来是业内有争议的事项。《实施办法》从“根”上厘清了界线。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也就是不需要另辟蹊径,确保了投资管理工作的严肃和连贯。对于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明确按实际产能确定。尽管业内认同窑径通常指外径,《实施办法》从政策严谨性要求,需进行水泥熟料产能换算时,明确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中水泥回转窑径是指窑外径。

  5、对于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换言之,如通过技术改造有新增产能的话,则仍需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6、《实施办法》重新明确可以从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考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产能置换。

  在产能置换工作流程上线条清楚,《实施办法》操作性强,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体现在:

  1、项目业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制定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报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其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一经公告,项目业主即可从项目前期阶段转入施工建设阶段。

  2、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产能置换的产能指标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3、从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出发,在产能置换方案实施过程中允许“先建后拆”。即只要做到新项目投产前,关停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且在新项目投产的一年内拆除原生产线。还需要项目业主及时发布关停、投产、拆除活动公告,自觉接受监督。

  工信部原材料司在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做政策解读时指出,(当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部署,继续落实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联合重组、推行错峰生产等举措,下大力气综合施策压减过剩产能。为从源头把控好“严禁新增产能”的关口,引导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和产能置换,将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尽快退出,迫切需要修订出台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相信这一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的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将进一步推进水泥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为此,再赞一个。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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