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计划三年清退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
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依法有序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方案》提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工矿企业立即关停,实验区全部停产停业。
2018年12月底,对依法取缔的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发布公告,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2019年12月底前,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合法的工矿企业要与具有管辖权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退出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限期完成生态恢复责任;位于实验区内合法的矿业权,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
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工作步骤为:开展专项整治,取缔违法企业;全面有序退出,切实恢复生态;依法合理补偿,全面整改规范。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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