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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须完善顶层设计

2017/07/27 11:05 来源:中国建材报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家建议须完善顶层设计。......

  地下综合管廊亦称“共同沟”,即把市政、电力、通讯、燃气、上水、中水、排水、热力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建造一个集约化的隧道。同时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控制系统,是一种城镇综合管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分为干线、支线、缆线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地下综合管廊,其断面形式、容纳管线种类、造价、维修及管理均有所不同。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家建议须完善顶层设计。

  第一,从城市准公共产品的视角看待“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 市民是“地下综合管廊”最主要受益者,但这种效益对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本身而言是一种外部效益,难以量化,更无法直接收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下综合管廊”应该定性为城市准公共产品。作为城市准公共产品,政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在投资、运营、监管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以政府投资为主,确保政府对“地下综合管廊”的控制权。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保证政府对项目的控制,对于服务的稳定提供有利。从经济效益看,由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规模大、短期效益不明显、回报率较低,因此吸引社会资本的难度较大。由政府出资则可以避免出现融资困难的问题。英法等国就把“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建设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第三,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地下综合管廊”牵涉的管线管理单位众多,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作为依据。法律只能保障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对很多领域如感情领域的事情是不能调整的,这是法律在适用领域上的局限。

  法律由于要保证其稳定,因此,将永远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对很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无法进行及时调整。对一些已有行为,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会因为年代久远而显得不合时宜。法律强调证据,一切判断都只能依据证据来推断,因此,法律不能还原事实真相,而只能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所以一旦证据有问题,推断必然与真相南辕北辙,这些方面的问题恰恰需要完善的配套政策加以补充,把法律的刚性和政策的柔性相结合,二者刚柔并济,才能实现管理的科学与全面。

 第四,先地下后地上,制定长远规划。“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该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一个方面。尤其在进行新城开发时,要强制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先期规划,“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既要符合市政管线的技术要求,充分发挥市政管线服务城市的功能,又要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

  第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该部门有规划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的权力,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布置好城市地下错综复杂的各种管网,维护“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营。此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应通过“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进行约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据“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成法定机构。

  第六,以受益分担为原则,维持可持续运营。将其建设费用和建成后的设施维护费用在各相关受益主体间合理分配,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可以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持续运营。

  在费用分摊上,以受益分担为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政府、管网所属单位都应是“地下综合管廊”费用分摊者。第二,费用分摊方式与分摊比例要公平、合理,并为相关单位所接受。第三,管网单位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以不加大企业的负担为原则,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管网所属企业在管网建设以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第四,政府代表主要受益者(市民),按“受益者付费”原则负担相应费用, 为“地下综合管廊”的外溢效益埋单。

编辑:徐洁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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