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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126条城市工作重点中哪些与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相关?

2017/05/17 14:24 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5月16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 ,《方案》中城市工作重点中哪些与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相关?......

  5月16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努力推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施国际商都发展战略,突出“枢纽建设、产业体系、城市环境”三大核心任务,建设以国际物流中心为基础的国际性工商业中心。


  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是现代城市工程建设中用途最广、用量最大的一种建筑材料。《方案》中对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强市政设施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等很多重点工作都是与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息息相关。

  在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方面要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注重建筑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效益,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生态环保。

  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方面要开展试点示范,逐步推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省综合管廊力争达到1000公里。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

  加强市政设施建设方面,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强化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支持作用,利用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

  加快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在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方面,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着力推广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推广成熟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具体落实措施,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还提到,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道路扬尘、建筑垃圾和机动车环保管理,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明显提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

  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7〕10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执法)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园林绿化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和全国推进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研究落实办法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厅将适时对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情况将全省通报、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反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17年5月12日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省委城市工作会议

  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现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构建合理城镇体系

  1.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坚持中心带动、向心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以中原城市群高速公路、城际铁路等设施建设为依托,加快推进交通一体、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促进各城市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加快推进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现代城镇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

  2.努力推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施国际商都发展战略,突出“枢纽建设、产业体系、城市环境”三大核心任务,建设以国际物流中心为基础的国际性工商业中心。(责任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3.巩固提升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地位,打造文化示范区、生态宜居地、开放创新城。(责任单位: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4.推动开封建设新兴副中心城市,建设开港(开封、郑州航空港)经济带、郑汴产学研示范带、沿黄生态带,促进郑汴港协同发展,打造郑汴一体化升级版。(责任单位:开封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5.其他省辖市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和发展形态,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带动组团县(市)发展。支持省际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对外辐射能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6.把县级城市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阵地,推动省直管县(市)加快建设地区副中心城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推动省直管县(市)和纳入中心城市组团的县(市)发展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选择一批县城培育发展为30万人口左右的新兴城市。(责任单位:各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7.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培育小城镇,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镇发展成为小城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厅村镇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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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化城镇空间结构

  8.加强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对接,编制实施省域城镇体系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

  9.坚持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构建“一极三圈八轴带”空间发展格局。以郑州、开封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依托,构建大郑州都市区,建设中原城市群核心增长极。依托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网建设,构建以郑州为中心的核心圈、都市圈和辐射圈。依托陇海、京广、郑万、郑济、郑太、郑合等运输通道支撑,带动人口和产业集聚,壮大提升沿线节点城市,培育形成辐射八方的米字形城镇产业发展轴带。(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

  三、强化产城融合发展

  10.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以产业集聚程度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以就业岗位确定人口转移数量,使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11.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用地布局,加强产业用地与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生态等其他功能用地的有机协调,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职住相对平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

  12.加强产业集聚区和城市主城区之间道路交通体系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能源、通信、安全防灾等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产业集聚区与主城区之间建设生态廊道,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建设生态防护隔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四、依法科学制定规划

  13.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规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力争用2年时间,编制完成统筹城乡、覆盖全域的城乡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4.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5.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推进城市立体开发。(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16.科学规划建设城市风道,努力降低城市热岛效应。(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7.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8.坚持协调发展,从中原城市群和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各个城市的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坚持精准增长,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引导调控城市规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9.坚持集约发展,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和主体功能、混合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思路,合理组织城市功能布局,逐步优化和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保护基本农田,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处)

  20.坚持一二三产业复合和经济、生态、人居功能复合,建设复合型城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管

  21.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法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22.各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23.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24.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法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25.建立省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监督人员力量,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全过程监督,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人事教育处)

  26.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对市县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27.建立省级规划建设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市县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

  28.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六、全面开展城市设计

  29.各市县要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争取用3至5年时间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30.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城乡规划处)

  31.加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设计管理规范和导则。(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

  七、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32.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注重建筑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效益,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生态环保。(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科技处、城乡规划处)

  33.全面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34.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35.坚定文化自信,繁荣建筑设计创作,健全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征集比选、招标、评估等制度。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36.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交流合作。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鼓励设立大师工作室和建筑师事务所,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八、保护传承历史文化

  37.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加快编制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处)

  38.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统筹老城区空间、产业、生态和群众生活,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增加公共空间,增强老城区功能,焕发老城区活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九、优化街区路网结构

  39.加强城市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40.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41.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功能评估,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

  42.实施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按照路网密度适宜、道路宽窄适度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3.打通各类断头路。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道路面积率达到15%。(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4.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推进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5.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6.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47.开展试点示范,逐步推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全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省综合管廊力争达到1000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8.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49.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计划财务处)

  50.各城市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51.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十一、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52.实施供水水质提升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保护,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厂和管网建设改造,全部关(封)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建设分质供水管道系统,在公共场所推广直饮水。到2020年,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公共供水普及率力争达到98%。(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53.研究制定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到2020年,省辖市供热普及率达到75%,县(市)供热普及率达到50%。实施供暖工程,创新供暖体制机制和供暖方式,完善城市供热体系。到2020年,适合集中供热的城市,社会公共服务单位、新建小区基本实现集中供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54.实施公厕建设提升工程,加快公厕建设和旱厕改造,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消除旱厕,新建改建公厕全部执行三类以上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造5000座左右公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55.实施燃气延伸工程,大力推进“气化河南”建设,坚持分类推进,重点加强省辖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多途径开发气源,引导天然气向有条件的县级城市、重点镇延伸。到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97%、90%、8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

  56.鼓励采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积极推动区域和楼宇分布式供暖系统建设。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科技处)

  十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57.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法规处)

  58.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率,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住房保障处)

  59.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强化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支持作用,利用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住房保障处)

  60.创新城市棚户区改造模式和机制,坚持板块式改造、市场化运作、货币化安置,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住房保障处)

  61.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62.加快发展成品住宅,提高住房品质,到2020年全省新建商品住宅基本实现无毛坯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从2016年起,新开工商品住宅全部执行成品房标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63.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扩大租赁市场规模,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三、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64.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强化防灾抗灾和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城市抗震、排涝、防洪应急指挥体系。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消防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65.加强城市与流域区域防洪体系的衔接协调,尽快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和工作手册,加快实施防洪除涝工程建设,达到国家确定的治理标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66.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平战统筹兼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十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67.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园林绿化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68.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处)

  69.加快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全省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单位及小区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住房保障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五、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70.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71.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72.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本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到2020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5%。推进园林城市(县城)等创建活动,到2020年,各市、县均达到省级以上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

  十六、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73.加强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健全审查机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74.治理占道经营,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75.整治城区主干道架空管线,具备入地条件的要全部入地。实施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到2018年,基本解决县级城市管理粗放、效能低下,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十七、强化污水大气治理

  76.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碧水工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0年,市县城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77.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17年,省辖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力争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78.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79.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80.老旧住房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81.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82.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局,厅城市建设处)

  83.实施更加严格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道路扬尘、建筑垃圾和机动车环保管理,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明显提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乡规划处)

 十八、实施垃圾综合治理

  84.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省辖市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为主的静脉产业园,实现设施共享、污染物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城乡规划处)

  85.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

  86.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科技处)

  87.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郑州市达到40%以上;城市和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省辖市和县(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70%、5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村镇建设处)

  88.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创新环卫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提高环卫工作机械化水平,到2018年,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十九、健全公共服务设施

  89.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90.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绿化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Page]

  二十、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

  91.落实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绿色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行维护。2016年起,全省新建城区、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92.加快实施城市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93.发布绿色建材技术应用推广目录,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和绿色建材,开展低能耗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94.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暖房工程等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科技处)

  二十一、完善工程标准定额体系

  95.研究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地方标准,加快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等标准定额,建立结构科学、覆盖全面、及时先进的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科技处、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96.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建立工程定额全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97.强化标准定额实施监督指导,建立全面、公平、有效的标准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二十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98.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承诺书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99.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100.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加固、装饰装修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101.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102.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103.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保人员经费足额到位,逐步建立全面覆盖城乡、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104.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项目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05.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厅人事教育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省建设工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二十三、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106.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着力推广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107.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城乡规划处)

  108.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推广成熟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鼓励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大力发展钢结构住宅,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和木结构景区用房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村镇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109.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具体落实措施,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二十四、推进依法治理城市

  110.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坚决遏制领导干部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等现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法规处、城乡规划处、建筑管理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11.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112.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法规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二十五、完善城市治理机制

  113.完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114.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二十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115.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16.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到2017年,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高度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17.发挥智慧城市(区)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城市建设处)

  二十七、改革城市管理体制。

  118.加快制定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理顺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效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人事教育处、法规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19.尽快研究设立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人事教育处、法规处、城市建设处)

  120.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中选择3-5个市县开展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统一。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开展城市社会化管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和运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人事教育处、法规处、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21.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二十八、改革规划管理机制

  122.改革规划编制的体制机制,从规划的期限与范围、发展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融合。(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23.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试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24.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省、市、县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城市规划和各相关规划的衔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二十九、加强能力建设

  125.定期组织新任市(县)委书记、市(县)长培训。(责任单位:厅人事教育处)

  126.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城市建设管理等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一线职工技能素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人事教育处、省建设工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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