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独家]应为发展先进产能腾出能源、资源、市场空间、环境容量

2017/05/11 09:12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工信部网站发布题为“张峰主持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信息。会上,部总工程师张峰对如何贯彻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所提出市场化法治化的新要求时讲了三点意见。......

  工信部网站发布题为“张峰主持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信息。会上,部总工程师张峰对如何贯彻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所提出市场化法治化的新要求时讲了三点意见。

  一是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去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淘汰落后产能是去产能的一个重点。要更多地运用市场和法治的办法,坚决依法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为发展先进产能和新兴产业腾出能源、资源、市场空间、环境容量,不断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

  二是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是生态文明建设内在要求。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突出问题,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落后产能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留下很大隐患,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依法予以淘汰。

  三是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和标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就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要认真贯彻落实。

  为发展先进产能和新兴产业腾出能源、资源、市场空间、环境容量,不断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说得何等好啊!业内有作为的人士就一直在致力于以更先进的产能去替代落后的产能,说得更白一点是替代顶着新型干法头衔的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的落后产能。“腾出”就是让出、退出。让有限的并日益趋紧的资源用在效率更高的地方,让更节能更减排更有质量保证更安全的先进产能替代能耗、排放不达标、质量不达标、安全生产条件不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产能。

  “腾”在实际实施中也就是“置换”。令笔者十分欣赏和钦佩的是业内有水泥集团董事长表示,为了促进和加快让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他愿意以1∶1.5高置换率替代落后产能。而国家当前执行的是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政策。确有眼光、有勇气、有魄力。

  淘汰落后产能是去产能的一个重点,也就是工作着力的重点。如果把着力点放在了“限产”,即去产量,且以稳定“合理”价格为前提的限产,那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的基本原则如何得到体现?”

  《指导意见》所制定的工作目标是,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严格执法常态化和严格实施强制性标准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的精髓所在,此常态化非彼限产常态化。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使落后产能尽快能腾出能源、资源、市场空间、环境容量。建议主管部门对于愿以高置换率替代落后产能的企业开展调研,或可考虑给予政策上倾斜,以示鼓励和支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15

青海省

¥ 416.22
2024-05-15

甘肃省

¥ 382.91
2024-05-15

陕西省

¥ 327.04
2024-05-15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15

云南省

¥ 310.87
2024-05-15

贵州省

¥ 312.57
2024-05-15

四川省

¥ 346.56
2024-05-15

重庆

¥ 331.21
2024-05-15

海南省

¥ 432.19
2024-0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8.07
2024-05-15

广东省

¥ 312.75
2024-05-15

湖南省

¥ 316.12
2024-05-15

湖北省

¥ 309.91
2024-05-15

河南省

¥ 324.60
2024-05-15

山东省

¥ 319.18
2024-05-15

江西省

¥ 313.39
2024-05-15

福建省

¥ 303.10
2024-05-15

安徽省

¥ 314.72
2024-05-15

浙江省

¥ 328.4
2024-05-15

江苏省

¥ 298.89
2024-05-15

上海

¥ 317.73
2024-05-15

黑龙江省

¥ 412.70
2024-05-15

吉林省

¥ 358.29
2024-05-15

辽宁省

¥ 338.19
2024-05-15

内蒙古自治区

¥ 353.34
2024-05-15

山西省

¥ 314.58
2024-05-15

河北省

¥ 352.52
2024-05-15

天津

¥ 368.21
2024-05-15

北京

¥ 339.43
2024-05-16 06: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