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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对本省责任施工单位顶格处罚

2020/05/09 16:05 来源:现代快报网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江苏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江苏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安全监管责任也要进一步落实。《通知》指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在建项目巡查频次,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检查或抽查频次;坚决堵塞监管盲区,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纳入统一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要加强惩戒措施。记者了解到,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通知》列出了以下七种情况: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江苏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

(三)外省企业在江苏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要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等。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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