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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2020/04/30 09:37 来源:中国建材报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近日下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近日下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今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将加强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

《意见》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严格财务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各地要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安排具备较强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提高举报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及时识别发现重大环境违法线索。对于疑难、复杂的举报线索可依托案件审查委员会、执法专家等,提高研判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原则上,重大环境违法线索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查办。

各地要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金足额发放。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各地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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