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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条例 最高罚10万元

2017/01/20 13: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王轶慧

《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注明的污染种类、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首个排污总量控制条例——《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排污许可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原有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实现“双达标”。

  《条例》提出,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按照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每五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应当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取得,经市政府确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暂免缴纳总量指标使用费。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总量指标应通过交易方式取得。

  《条例》要求,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这三类可以进行交易。

  《条例》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注明的污染种类、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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