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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混凝土质量要通过“控制价”来保驾护航吗?

2016/07/18 19:32 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鞠丽

虽说预拌混凝土价格乱象人人深恶痛绝却倍感无奈,然而社会上哪个行业不也是在市场竞争中不问出处,优胜劣汰也成为其自然法则。难道混凝土质量还要通过“控制价”来保驾护航吗?您怎么看这个最近发布的"质量控制价"?......

  为了逐步建立、完善"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企业正当利益,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6月29日,某市混凝土协会召开2016年行业会员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等文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所附条款不得含有"霸王条款",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不得低于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地铁和其他重点工程上浮一个等级定价。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变更;对查实有违反"质量控制价"等行为的会员,提供给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通知》规定予以查处。

  该文件的发布引起了行业内人士极大的关注,那么该文件出台后,当地混凝土企业是否能够遵照执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记者随机采访了某市当地几家混凝土企业。他们的答复分别如下:

  A企业:"当前混凝土价格实在太低了,对于保障混凝土质量没有好处,通知已经收到了,现在搅拌站也在按规定来执行,但是最终会不会出现'阴阳合同'不太好说,现在价格一样,质量又差不多,大家拼的就是综合服务(如技术水平、车辆新旧等),执行质量控制价一般大企业会比较占优势,得到更多客户的青睐,也比较利于去产能。最重要的是优价对优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B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前市场价格已经低于成本价,都是在赔钱硬撑着,因此,对协会发布的质量控制价是拥护的,唯一担心的是怕有些企业不遵守,致使我们提价后失去原本的用户",在大家做的混凝土质量差不多前提下,唯一拼的就是价格。

  C企业:"坚决执行,这是好事,维护的是行业利益,这两年混凝土价格太低,除了混凝土材料费用,还有运费、电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加起来,企业基本处理亏损状态。"

  D企业:"只能执行,新签的合同也都按照控制价把价格提上来了。但对于我们的用户来说,大部分表示不能接受,对于最终能否维护住企业现有客户,最终会采取什么样的合作模式,是否会出现阴阳合同,还无法做出定论。"

  用"质量控制价"这一措施来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经营者没有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什么不能用低于"质量控制价"的价格来销售呢?

  我国《价格法》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反价格垄断法》中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其中第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九条又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其实,关于混凝土与水泥行业的价格垄断案例早已被曝光过。如:2014年曾被曝出 "江苏省两家混凝土企业不服反垄断处罚败诉"的案例,当时新闻报道是这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江苏省物价局的申请,对两家参与价格垄断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混凝土企业实行了强制执行,并依法驳回了两家不服处罚决定的混凝土企业的行政诉讼。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物价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南京混凝土协会及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并于2013年12月23日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价格垄断的南京混凝土协会及37家涉案企业共计罚款39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因南京混凝土协会、南京加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江苏省物价局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于近日执行完毕。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南京嘉盛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南京嘉盛凝土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提供虚假证明的欺骗方式,误使法院立案,上述两企业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还有一起案例是2014年9月份被曝出的"三家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被罚款1.14亿元",事件回顾: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吉林省物价局对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其中,对亚泰公司处以罚款6004万元,对北方公司处以罚款4097万元,对冀东公司处以罚款1338万元。

  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商定区域水泥(熟料)价格及执行政策,形成了《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约定外销熟料出厂价格按300元/吨执行,进入辽宁区域熟料出厂价格不低于300元/吨。会议还形成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决议,三家公司约定自2011年4月16日零时起水泥价格全部调整至最新执行价格,并制定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亚泰公司、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有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拥有了采购的独立决策权,消费者或者客户对物美价廉的追求永远都值得尊重,为此,想方设法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通过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以赢得更大的市场,应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然选择。只要我的产品服务能够保证质量,只要我的产品服务有客户价值,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来定价就是企业的天然权利,谁都不应该有权力对此进行干涉!"

  虽说预拌混凝土价格乱象人人深恶痛绝却倍感无奈,然而社会上哪个行业不也是在市场竞争中不问出处,优胜劣汰也成为其自然法则。难道混凝土质量还要通过“控制价”来保驾护航吗?您怎么看这个最近发布的"质量控制价"?

编辑:张敏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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