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才奎再失利 济南中院表明工商登记非确认股东资格法定要件

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 2016-01-28 16:40

  1月28日中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长微博指出,山水存续期间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

  山水部分员工认为济南中院的微博实际就是最高法对公司章程的司法解释,他们认为,公司章程表达的是股东意愿,存续期间章程修正案无需经工商登记即生效。结合山东山水前董事张才奎仍然持有该公司公章致使新董事会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行为,张才奎继续控制山水水泥的计划破灭。

编辑:马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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