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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排污应引入“排污权交易”

2005/05/2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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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消息称,拟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全面推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并要求2006年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据介绍,依据许可证制度,按每年10%的削减排污比例计算,仅今年就可削减COD排放量3.2万吨。在这两个流域取得成熟的经验后,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向全国推广。

    采取“持证排污”这一形式治理污染,确实能以行政权力约束企业行为,从而在排污总量上对污染进行控制,但如果只是单纯”持证排污”,而不配套“排污权交易”,那么这种制度也是跛足的,在治污效果上也会大打折扣。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而“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交易排污权,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排污权交易的想法是由美国人戴尔斯首先提出,支撑理论来自科斯产权定理:清晰的产权有利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正如许多学者所推崇的,“排污权交易”在治理污染上有许多优点:首先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随着许可证交易,价值规律会自发调节排污价格,而单纯的“持证排污”需要环境管理机构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费用;其次有利于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对于那些污染治理成本低于许可证价格的企业,出售剩余的排污指标可以获利,因而会积极治理污染以获得理大利益。最后,它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非污染者如环境保护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也可使污染水平降低。

    基于这些优点,排污权交易正成为一种国际惯用的治污手段。我国有些地方也引入了这种制度,比如在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每年170万元的价格,向南京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许多地区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对治理环境污染非常有效,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将“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纳入到各种污染的治理计划中。

    据环保总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证的具体工作将首先在今年年内完成淮河和太湖流域内所有已进行排污申报的5372家排污单位珠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xuchong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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