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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10/26 09:50 来源:上交所网站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 135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知该院已受理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水泥、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工程欠款6,405,336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代垫款 10,904,820 元及利息 4,350,160 元(其中逾期付款利息1,017,783 元)。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 135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知该院已受理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水泥、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 896 号建设大厦三楼。

  被告: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大山湖。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美湖镇洋田村上田。

  (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为持有海峡水泥股权 44.01%的股东)

  二、原告起诉的案件事由及请求

  2011年 8月 30日,原被告签订《捅钓岭尾矿库工程施工合同书》(下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二被告的捅钓岭尾矿库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实际工程量按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签证书计算。合同还就施工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完成量的 90%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再支付工程款总额的 5 %,剩余的 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一个月内结清。同日,原告闽南分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闽南分公司同意为本工程代垫 50%的工程款,按月息 1.5%计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本息,逾期按月息 3%计付。

  原告的起诉状称,该工程已于 2014年 6月 7日通过预验收,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工程及代垫款,被告不予结算支付的行为已违约。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 6,405,336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 3,848,339元自 2015年 2月 1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保留金 2,556,997元自 2015年 7月 8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代垫款 10,904,820元,并支付原告代垫款按月利 1.5%计算至 2015年 1月 31日止的利息 3,332,377 元,被告尚应支付代垫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 2015年 2月 1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按年利率 5.6%计到 2015年 6月 30日利息约为1,017,783 元。

  3、原告有权对拍卖桶钓岭尾矿库的所得价款,在二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及代垫款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传票》,本案将于 2015年 11月 17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视案件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0月 19日

编辑:来飞翔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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