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月1日起实施地方水泥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该标准主要规定有: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自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别为50~100mg/立方米(颗粒物),使用时限要求比国标提前一年。2008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设施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别为30~50mg/立方米(颗粒物),时限要求比国标提前两年。该标准还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线自2005年5月1日起,各设施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别为30~50mg/立方米(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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