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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廊建设的国外经验

2015/10/01 10:0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周頔

在建设管廊制度上,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管线单位实现投资的部分回收。在日本,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与管线企业共同分担,后期的运营管理还是采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企业共同维护管理的模式。......

  相比而言,国外的地下综合管廊开发起步比中国早很多,也成熟很多。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孙影总结了欧美在地下管廊建设方面的经验,她谈到,地下综合管廊(也称为共同沟)建设最早是在巴黎兴起的。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巴黎在1833年就系统地在城市道路下建设了规模宏大的下水道网络,并创造性地在其中布置了一些供水管、煤气管和通讯电缆等管线,其断面最大的地方达到了宽约6.0米,高约5.0米。接纳了给水管道、通讯管道、压缩空气管道及交通通信电缆等公用设施,形成了早期的地下综合管廊。

  英国于1861年在伦敦市区内开始建设综合管廊。迄今,伦敦市区已建有22条综合管廊。前西德于1893年,在汉堡市的Kaiser-Wilheim街两侧人行道下方建设450米的综合管沟,1959年又在布白鲁他市建设了300米长的综合管沟。俄罗斯莫斯科建有120公里的地下管廊,除煤气管外,各种管线均有。芬兰将地下综合管廊深埋于地下20米的岩层中,其优点是可节省30%的管线长度。1953年,西班牙也在马德里积极发展地下管廊的建设同时大体完成了20年的规划与建设

  在建设管廊制度上,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管线单位实现投资的部分回收。在日本,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与管线企业共同分担,后期的运营管理还是采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企业共同维护管理的模式。

  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比较早的国家,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历了三个不断深入发展的阶段。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经过长期研究发现,伴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态的不断推进,日本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也不断完善,建立了比较科学合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进而进一步有利地推动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验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与法律有机结合,共同发展。

  1890年日本颁布了《水道条例》,开始在城市地下铺设上、下水道,开创了利用地下空间的先河。1923年,日本关东大地震造成重大灾害,在灾后恢复城市建设中,日本土木学会提出在城市干线道路地下开设共同沟的建议,把电信、电话、电力、照明诸线路和水道、煤气管道等铺设于共同沟内,以减轻以后再改造的困难,使城市供给处理设施的共同沟建设得到推广和发展。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对地下空间利用逐步扩展到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日本对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阶段是在二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迅速的复苏;从50年代开始,除东京,大阪外,先后有大约60个城市相继开始地铁(包括地下大厅)的建设;70年代是日本地铁大规模发展时期,地铁的建设带动了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形成了地下行人通行网络;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日本大力推进地下街的建设。

  196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共同沟法》(即《有关修建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目的是规范在公路下面建造共同沟集成相关的管线,确保道路结构安全和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使大规模的共同沟得到了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地下空间进入综合开发阶段,在21世纪初,制定并施行了《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国会和政府全面参与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同时借助专家委员会力量咨询,专业性高、分工明确、决策透明,形成国会、政府(国土交通省)和社会专家三方共同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通过立法形成了由单一(专项)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形成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编辑:武文博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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