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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管业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0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17日发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称,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0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3月13日,公司向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特定对象募集的资金全部到位。同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5]52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3月13日12:00时止,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发行收款银行账户已经收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资金人民币陆亿零陆佰玖拾万元整(606,900,000.00元),均为货比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6,900,000.00元,扣减联席主承销商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23,138,000.00元后,剩余款项为人民币583,762,000.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6080100100283803,截止2015年3月13日,专户余额为583,762,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会霞、张云龙、刘逢敏、郑益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后失效。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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