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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对排污超标企业下手一点也不软

2015/02/13 13:32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当地企业应执行地方标准。无论是新建水泥企业,还是现有水泥企业对排污费征收新政策要吃透,不要收到征收清单时,傻了,反问怎么一下子要收这么多了的糊涂问题。......

  2015年1月22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就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并对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在前一个通知中规定,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当前列入废气国家重点监控水泥企业有400多家。此次通知(以下未注明的通知均指此次通知)中明确要求,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这就明确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要申报。而环保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序第一的依据为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明确,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在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时,通知严格规定,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也就是每日都得规规矩矩。

  一般来说企业对于安全隐患的排查消除相当重视,因为安全隐患一旦酿成安全伤亡事故,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污染物排放中存在的超标隐患,因出不了工伤,对浓度超标隐患不如对安全隐患那样警惕。犹如人对食品变不变质和农药残留很关心,对其脂肪含量和高热量不太当回事,岂不知后者长期作用是“三高”(血糖、血脂、血压)的祸根。排放浓度超标,环境质量下降,常此下去,对人生活质量也要造成危害。我们决不可在说到大气污染雾霾时义愤填膺,轮到认清自己应负责任时则置之度外。因此,水泥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要高度重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要建立分析、预警、快速响应制度。如发现问题时慢条斯理去处理,那么,现在只要有一日的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按通知规定,认定该污染物该(自然)月排放浓度超标。按排污费征收标准规定,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发现问题时立即处理既是负责任的态度,也可避免被加倍征收排污费,一举两得。

  今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通知中对企业外排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要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一样按自然月核定,即月之间不能借用调配。

  在通知中明确,企业超标、超排放总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也就是各算各的账,有一项超,算一项,有两项超,算两项。

  在通知中还明确,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通知对积极实施减排的企业也有优惠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条件是,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也就是企业不仅月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值不到排放限值50%,还必须当月中任何一日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值不能超标,如有一日超标,一票否决,享受不到优惠。

  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当地企业应执行地方标准。无论是新建水泥企业,还是现有水泥企业对排污费征收新政策要吃透,不要收到征收清单时,傻了,反问怎么一下子要收这么多了的糊涂问题。

  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涉及排污费征收。今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今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排放企业不仅在排污费征收时将受到差别对待,而且还会同时要接受行政处理或处罚。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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