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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均碳排放量高?看历史累积才有意义

2019/12/23 10:18 来源:柳叶刀

与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相比,发达国家提出的“人均趋同”、“祖父原则”、和按GDP比例分配等原则虽从不同角度量化了碳排放权益分配的理念,便于实际操作执行,却忽视了历史排放对当前温室气体浓度升高的巨大影响。......

当地时间12月11日,美国《时代》周刊公布了该杂志2019年的“年度风云人物”,16岁瑞典“环保少女”格雷塔·通贝里被选中,成为迄今为止最年轻的《时代》年度风云人物。

正如《时代》周刊所说的那样,虽然格雷塔·通贝里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灵丹妙药”,但她“成功引起了世界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转变”。“全球变暖”问题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做到“碳减排”。

“人均历史积累碳排放”与“人均碳排放” 谁能理清各国减排责任

自18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大量使用化石燃料的工业时代。特别是自1850年以来,人类使用化石燃料的规模迅速增加,化石燃料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急剧增加。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报告,如果要在大于66%的概率条件下,将人为二氧化碳单独引起的升温限制在2摄氏度(相对于1861~1880年)以内,则需要将1861~1880年以来所有人为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限制在790GtC。

在历届的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方该承当多少“碳减排”责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从发展的动态过程看,发达国家碳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都已经过了峰值点,在近几年呈现缓慢下降趋势。

中国作为人口大国,人均排放量随着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提高也在迅速增加,2010年升至G20国家的平均水平,到2016年,中国人均温室气体排放为8.8吨二氧化碳当量,比G20国家平均值高17%。可见,“排放总量大但人均排放低”已经不适合描述中国,但这并不是发达国家推卸“碳减排”责任的借口。

1997年,巴西政府提出的“巴西案文”给出了累计排放的概念,该案文估算了不同国家地区的排放源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相对贡献,强调由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的排放造成的。

美国学者Smith更是早在1992年指出,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变暖是因为地球暴露于这些气体之中造成的后果,但瞬时排放强度对于变暖的作用相对较小,讨论各国的责任最好是比较按时间累计的历史总排放量。(参考文章:Allocating responsibility for global warming:The natural debt index)

Smith还提出自然债务指数的概念,即将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数据以这些气体在大气的存留时间为权重加成,在平均分配到各国的人口,这是人均温室气体历史累积概念雏形。

与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相比,发达国家提出的“人均趋同”、“祖父原则”、和按GDP比例分配等原则虽从不同角度量化了碳排放权益分配的理念,便于实际操作执行,却忽视了历史排放对当前温室气体浓度升高的巨大影响。

对比发现,在1990至2010年间,中国碳排放总量已经向伞形国家逼近,人均碳排放则与欧盟主要排放国接近。近20年来,欧盟主要排放国和伞形集团总量和人均都有缓慢下降趋势。但是从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的角度看,从1900年起,欧盟与伞形集团一直高于中国。至2010年,我国每人历史累积排放只有0.406tC,伞形集团和欧盟达到3.989tC和1.813tC,通过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对比,发达国家在历史排放问题上负有很大责任。(参考自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戴君虎:《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3种算法及结果对比分析》)

签订气候公约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成争议重点

目前,与气候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发端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文简称《气候公约》)以及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气候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 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条款。

《气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该公约将各参与国划分为附件I和附件II国家,附件I大多以发达国家为主,而附件II则是发展中国家,规定发达国家应该率先作出减排承诺。

由于发展的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很早就已经工业化,在此过程中已经产生积累了大量的温室气体。而发展中国家正在工业化的道路上,未来一段时间还将保持较高的碳排放。所以《气候公约》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确定为不同国家的减排与发展的原则。简单而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要为碳减排努力,但是发达国家由于历史排放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公约指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发达国家需要负主要责任,而发展中国家仍需以发展经济为主 来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由于《气候公约》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了对其进行完善,《京都议定书》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为《气候公约》附件I缔约方设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和执行时限,以此加强《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力。但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提出强制“碳减排”要求也引起发达国家的不满。

现实总是“事与愿违”,由于减排义务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美国、加拿大先后退出议定书,日本、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降反升,并且表示无意愿加入第二承诺期,即便是欧盟,对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态度也十分消极。

公约影响经济发展 美国“退群” 建立新方案

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在2001年3月,美国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当然,美国并不是完全拒绝减排,而是提出了一套自己的行动方案——《晴朗天空和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即在不损伤经济增长能力的情况下,降低单位GDP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当时美国的目标是2002-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降低18%,大致由2002年的0.671kgCO2/美元GDP,降低至2012年的0.554 kgCO2/美元。这样的减排模式对经济的影响小,相对缓和。

发达国家总体上单位GDP的CO2排放量较低,而发展中国家较高,因为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存在较多的高耗能产业和低水平生产工艺。

中国在此后的碳减排方案中采用了减少单位GDP的CO2排放量的方案,在国内部分人出于所谓“公正”的目的,不同意这一套方案,认为该方案不能降低CO2总量的排放。但是追溯历史,这种方案并非是中国最先提出,而是美国政府最先设计出来。

逼迫他国承担减排责任 法国祭出“碳关税”

因为《定都议定书》只对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做出具体要求,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做出规定。但是随着中国、印度等体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大国不承担碳减排责任产生了“抱怨”。在2005年后,法国打算对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交易限额的国家征收碳关税。

2006年,法国前总统德维尔潘在肯尼亚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碳关税”概念,他建议对没有签署《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工业产品征收附加税。

2007年1月,法国政府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警告美国若不签署该协定,将会对来自其国家进口产品课征商品进口税。2009年6月,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这么着急推进“碳关税”,法国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因为美国和中国都不在《京都议定书》实际减排之列,欧洲公司却要为碳减排单方面支出资金,所以推行“碳关税”就是要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缓解成本,间接的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责任。

生产者责任制 发展中大国“不必要”的减排责任

在碳减排势在必行的当下,“有多少,谁来减,减多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清单的编制方法来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对国家领土范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核算,即生产者责任制。核算方法为工业、产品使用、农业等活动的能源消耗乘以相应的排放系数。

从生产者角度去核算温室气体,操作方便,数据易得。但是有国家和学者提出异议,因为发达国家为满足其消费需求,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碳密集型产品、转移高碳密集产业来减少碳排放,上面的核算方法对净碳出口国不利。

出口国认为其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消费需求,其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应由进口国承担,在核算本国的碳排放时,应遵循:国家碳排放=国内实际排放+进口碳排放-出口碳排放,即消费者责任制。

实际上,之前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此。Dolter B(气候研究专家)就在其论文(Casting a long shadow:Demand—based accoullting of Canada’s greenhouse gasemissions responsibilit)中指出,1995~2005年加拿大作为化石燃料出口国,以生产原则核算的碳排放量明显高于消费者责任制的核算标准。

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生产活动导致了高排放量,这其中有部分通过贸易出口到外国,满足他国需求,导致基于生产责任制的碳排放量核算过高。

气候技术高额成本 发展中国家无力支付

在气候技术转让问题上的“拉锯战”一直持续,发达国家不愿转让气候技术,因为这种低碳技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技术需求极为迫切,又无法承担购买成本,双方冲突极为明显。

根据《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是发达国家迟迟不付出行动。其理由是政府无权干涉企业私权,技术转让涉及的权利属于私权。

公约的第四条第9项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来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学者早已指出《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气候技术立法语焉不详,导致技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过程中陷于有法可依,却难以操作的困境。因为难以操作,所以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目前仅集中在私法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气候公约法”相比,发达国家肯定更愿意遵守前者。

结束语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及经济出于快速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大量温室气体。与美国在“碳减排”责任上一直推诿甚至退出《巴黎协定》不同,自2012年起,中国开始积极承担“碳减排”责任。目前,中国不但在植树造林和退耕还林还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而且已经提前完成2020年碳减排国际承诺,即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至45%。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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