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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批地方误读直购电:借机为高耗能供低电价

2014/07/04 09:1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王秀强

能源局市场监管人士介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对直购电出现误读,以大用户直购电的名目搞“优惠电价”和“三指定”(指定企业、指定电量、指定电价),并没有真正让市场机制来调节。......

  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探索,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正在扩大。尤其是国家能源局下放试点审批权限后,地方政府推动直购电交易的热情高涨。

  7月3日,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下发《关于开展江苏电力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直购电交易规模扩大。在此之前已有广东、山西、四川在第一批直购电交易完成后,扩大试点规模。

  除上述省份外,目前国内已有山东、河南、湖南、福建、湖北、云南、贵州等省启动直购电交易。直购电一改2012年之前的停滞状态,在政策鼓励下开始回暖,浙江等未启动试点省份也在研究方案。

  但国家发改委近期下发的迎峰度夏文件为直购电泼了一瓢冷水。发改委指出,目前部分地区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工作存在重降价让利、轻机制建设的现象等,市场化的交易机制没有建立。

 重降价让利、轻机制建设

  所谓大用户直购电是开放用户和发电企业选择权,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的市场行为。最终电价由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线损费及政府性基金四项组成。

  2013年3月,国务院明文公布取消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行政审批。此举极大刺激地方开展直购电交易的热情,随之各地自行制定交易方案。

  2013年9月,能源局下发《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避免下放行政审批带来交易无序。能源局特别强调,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能源局市场监管人士介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对直购电出现误读,以大用户直购电的名目搞“优惠电价”和“三指定”(指定企业、指定电量、指定电价),并没有真正让市场机制来调节。

  国家发改委所言“重降价让利、轻机制建设”就是指上述行为。记者了解,贵州、河南等地推进直购电试点目的之一是为当地电解铝企业以及其他工业企业提供低电价。贵州首个直购电交易合同就是在贵州黔桂发电公司与贵州广铝铝业、贵州金赤化工、贵州其亚铝业签订的。

  在山西第二批电力直接交易名单中,电力用户包括华圣铝业、东铝铝业、新泰钢铁、冀东水泥等电解铝、钢铁、建材、化工等企业。山西能源监管办数据显示,山西境内大用户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的降价幅度为3-4.5分/千瓦时。

  即便在江苏直购电交易名录中,也包括苏铝铝业、镇江鼎胜铝业、镇江江南化工司、连云港兴鑫钢铁等高耗能企业。

  国家发改委特别提出,“各地应重点探索供需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化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政策,妥善兼顾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与电价”。

  浙江发改委在研究江苏直购电模式后提出,为避免高耗能行业享受比现在更低的电价水平现象的发生,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把不符合产业政策、节能指标未完成、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排除在外。

  直购电改变原有交易格局

  一般而言,大用户直购电多在电力供应充裕、经济增速平稳的环境下开展。这一交易模式打破原有电网统购统销的模式,改变发电企业、电网运行方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在电力供大于求背景下,直接交易会降低出厂电价,并不利于发电用户的利润增长。但由于直购电游离于电网统一调度之外,避开电网调峰,有利于发电小时数提高,对发电企业长远利益有利。

  对于电网企业而言,因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电量、电价,电网在电力销售中的作用被消减,利润指标也随之减少。电网企业人士认为,目前直购电交易总量有限,对电网影响不大。但当交易量占社会用电总量10%-20%以上时,将会对电网形成较大的冲击。“在大用户直购电推进初期,利益调整不能过大,要可控要合理。”

  电网企业的另一个担忧是,如果直购电在电网中所占比重过大,将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留下隐患。上述电网企业人士认为,有必要根据电网调度能力,对交易总量设置上限。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发电和用电端要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确保电网电力电量的动态平衡。

  在价格管理上,大用户直购电的本意是突破价格管制,以供需形成价格。但目前的体制下,发电与用户之间形成的价格仍需要相关审批通过,与市场定价的本意并不相符。需要在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等多部门之间形成改革共识,并强化监管。

  目前,大用户购电是由地方政府来牵头实施,但输配电价定价还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推进较慢。推进独立的输配电价改革,不仅有利于保证电网利益,对电力市场化改革也是一种推动。

  为保证交易顺利完成,多个地方尝试在大用户直购电参与主体之间建立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如,用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可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最大限度减少用户和电厂损失。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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