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不合格!供货商被判对用户做出赔偿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农村建房本是喜事,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也是不少建房者的头等大事,如果施工人员无资质、采购的施工材料不合格或者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则可能引起纠纷,而承建人在施工过程中,也应注意选择合格的原料和供货商。

  2018年4月,吴明与钱伟签订包工包料建房协议,约定由吴明承建钱伟的建房工程,工程款35万元,钱伟先支付了25万元,约定余款在房屋验收后支付。2018年7月,房屋建造基本完成,钱伟发现房屋天沟渗水,故委托检测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后监管部门对剩余未使用的水泥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钱伟遂起诉吴明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后经法院协调,最终吴明赔偿钱伟各项损失19.5万元。因吴明承建房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均系向沈青、沈林购买,质量事故发生后,吴明多次找沈青、沈林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被告沈青辩称,商品混凝土出厂时是半成品,最终导致其强度不够有多方原因造成,如浇注、后期养护不到位等情形。其出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没有问题,是原告养护不当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明与钱伟签订的包工包料协议中约定,浇注楼面及梁柱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30MPa。后钱伟发现房屋天沟渗水,经相关部门对房屋梯梁及角柱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数值分别为22.3MPa和13.1MPa,检测结论不合格。

  法院认为,原告吴明承建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及自拌混凝土的水泥系向被告沈青、沈林购买,其提交的检测报告能够反映部分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不合格,因双方当时未对交付的混凝土进行留样,该检测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当时就不合格,但被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合格,也不排除在后期浇注、施工、养护等环节出现问题。原告接收货物时未经检验就直接使用,且其施工人员在施工时有加水等现象,故在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损失12.25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建房、装修等施工工程开始前,要选择有资质的建筑队伍,施工过程中也要善于保存证据、留存样本,施工后期也可及时请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质量合格后予以验收。

编辑: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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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9: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