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6〕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省水泥协会,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激励水泥行业企业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造纸白泥协同处置及特种水泥生产,依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四川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川环函〔2024〕4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信规〔2024〕5号),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差异化错峰政策
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规定公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按以下标准减免其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天数:
(一)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两部分改造并公示的,经认定后减免15天。
(二)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三部分改造并公示的,经认定后减免20天。
(三)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三部分改造并公示,且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为A级的,经认定后减免25天。
二、实施协同处置造纸白泥差异化错峰政策
以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的日均白泥处理量占日均实际熟料产量的比例为依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占比低于5%的,不予减免。
(二)占比达到5%(含)至10%(不含)的,年度基准任务减免5%。
(三)占比达到10%(含)至20%(不含)的,年度基准任务减免10%。
(四)占比达到20%(含)以上的,年度基准任务减免20%。
三、实施特种水泥生产阶梯式错峰政策
以认定当月前12个月特种水泥产量占企业水泥总产量的比例为依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占比低于30%的,不予减免。
(二)占比达到30%(含)至50%(不含)的,年度基准任务减免30%。
(三)占比达到50%(含)至70%(不含)的,年度基准任务减免50%。
(四)占比达到70%(含)以上的,免于执行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上述差异化政策的认定、管理、监督及执行有效期等,均按《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川经信规〔2024〕5号)相关规定执行。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加强政策宣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申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13日




编辑:侯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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