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与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本批十大案例从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中遴选确定,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两大类型,并聚焦长江、黄河流域和青藏高原等重点生态区域,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同向发力的工作成效,集中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
本批十大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试点阶段,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样本,有助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探索了磋商和司法确认具体机制,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国试行阶段,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创新简易评估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赔偿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基础,相关制度探索已充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为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示范。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人民检察院全流程参与,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的协同履职模式,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实践支撑。常态化实施阶段,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建设综合性修复基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鲜活样板。
截至2026年7月,各地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改革成效覆盖面持续拓展。本批十大案例大多是全国或者本地区的首例、首创,在全国或本省份范围具有重大影响;有的对磋商、诉讼、修复等方面的机制进行了探索;有的还被相关改革文件或者立法吸纳,有助于各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办理,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人民检察院支持损害赔偿案件高质效办理。十大案例是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纵深推进的生动缩影,体现了各地在不同时期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对于推动改革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民法典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协调联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目录
一、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二、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三、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五、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七、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九、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十、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十、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12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指出,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存在未按修复方案要求施工,只见开采不见修复和违规以协议方式处置矿产资源等问题。
2.调查评估
经调查,泉州市某采石场从2021年开始以矿山修复、土地平整之名违规开山采矿面积达220.39亩,矿山立面高差达80-90米,矿区内遍地积尘,环境污染严重,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采石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约3682万元。
3.磋商情况
2024年1月,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案件办理。经与赔偿义务人开展2轮12次磋商,创新引入担保人机制,于2024年5月达成磋商协议。
4.修复情况
根据修复方案,将生态环境受损区域划分成土地复垦区、综合治理区和边坡防护区三个片区,因地制宜、分区分类采取土地复垦治理、复绿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防护等措施。2024年7月,该矿山生态修复完成并通过验收,累计复绿土地2.7万平方米、绿植覆盖率超90%。2024年8月,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过修复效果评估。福建日报对相关修复情况进行了报道。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线索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办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入选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1.高位推动,高效达成赔偿磋商协议。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部署推进。属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通力协作,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赔付能力,确定赔付时限,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确保赔偿资金全额到位。
2.多方协同,积极推进受损环境修复。属地政府统筹各方力量和资源,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抽调技术专家驻点推进、全程指导修复工作。围绕“边坡防护、综合治理、土地复垦”3个功能区,集中25天攻坚推进分区复绿,创下省内同类矿山生态修复最短实施周期,高效破解矿山生态修复周期长、统筹难等堵点。
3.科学评估,系统集成修复成效经验。率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GB/T 39791.3-2024)开展损害恢复效果评估,系统性评价了环境治理效果、植物群落恢复、矿山地质稳定等矿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目标完成情况,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效果评估提供借鉴。
4.提质增效,拓展生态产品实现路径。坚持生态产业化发展路线,探索“国企+种植大户+村集体”协同模式,构建有机生态农业新型产业供应链体系,实现农业产值150余万元,带动村集体增收35余万元。同时依托修复后优质生态空间释放生态红利,辐射提升周边土地资产价值,打通“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群众受益”闭环,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多元价值实现路径。
(三)专家点评|秦鹏 重庆大学教授
该案由省市统筹、多部门协同联动,兼顾生态修复刚需与赔偿义务人实际赔付能力,采取灵活务实的磋商方式推进赔偿事宜,大幅提升磋商实效与赔偿资金足额到位率。在生态修复环节,依托标准化方案与专业技术支撑,分区分类实施修复工作,显著压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周期,并科学开展修复效果评估,让损害修复真正落在实处,为同类矿山损害快速综合治理提供了可行经验。
该案在办理中,创新构建多方主体联动发展生态产业新模式,充分盘活修复后优质生态空间资源,同步实现山体生态系统修复、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三重效益,为纵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路径提供了鲜活样板。
编辑:周程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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