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环境违法!云南金江沧源水泥被罚款2.2万元

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 2026-02-09 09:44

近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6〕3号),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577264510L,地址:云南省沧源县勐省镇勐省村白塔山)因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依法处以2.2万元罚款。该公司曾提交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经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后未予采纳,相关处罚决定已于2026年1月28日正式作出并生效。

据悉,此次查处源于生态环境部2025年10月第一轮空气质量线索核查工作。2025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同年10月31日,该局正式立案调查(立案号:LC-530900-2025-16)。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两项核心违法事实:一是窑尾烟气分析仪伴热管温度仅为30℃,未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加热温度≥120℃”的明确要求;二是2025年10月21日、11月27日两次现场检测中,6次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结果示值误差均超过±5%,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

2026年1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决定,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1月6日,该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以“无主观故意、及时完成整改、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由,请求免于处罚。

1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复核,形成明确复核意见:部分采纳其“无主观故意”的客观情节考量和“及时整改”的行为,在裁量时已将改正态度、配合调查、补救措施等因子按最低限考量,但因环境保护是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及时整改”“承担社会责任”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故对“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该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整改情况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属性等因素,依法作出罚款2.2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明确,该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本身。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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