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磊达水泥废气监测造假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 2025-09-08 10:25

日前,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安徽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1503E,法定代表人:方四新,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558号融智科技园3楼15层。

根据省厅交办线索,我局于2025年6月5日、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检测时,未按规范开展比对,并通过修改检测设备存储卡数据的方式篡改伪造烟气、烟气参数及采样时间等原始数据,出具了编号为SJ2025-HJJ023(比对)、SJ2025-HJJ023(4)(比对)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授权委托书》7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方四新和你单位翟炜、沈雪莉、孙佩、王硕、刘海洋、陈宁宁、陈芳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翟炜、沈雪莉、孙佩、王硕、刘海洋、陈宁宁、陈芳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汤小帅和该单位周荣荣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周荣荣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证明你单位负责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2025年度环境监测、环境比对监测的情况。

3.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周荣荣),证明你单位向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J2025-HJJ023(比对)、SJ2025-HJJ023(4)(比对)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采样人员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在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采样操作、时长等情况。

4.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徽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为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SJ2025-HJJ023(比对)、SJ2025-HJJ023(4)(比对)的检测报告采样时所使用的采样设备情况,以及出具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对应的采样设备内储存卡中电子数据的修改情况。

5.2025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硕),证明你单位采样人员王硕在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废气比对检测时未按规范开展比对,后通过修改采样设备内存卡数据等方式篡改伪造原始数据的情况。

6.2025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海洋),证明你单位刘海洋于2025年3月31日在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的采样情况。

7.2025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孙佩、沈雪莉)、2025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陈芳、陈宁宁、翟炜),证明编号为SJ2025-HJJ023(比对)、SJ2025-HJJ023(4)(比对)的检测报告出具过程中,实验室检测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均未审核报告原始数据真实性的情况。

8.2025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方四新),证明方四新为你单位最高管理人,负主要管理责任,证明你单位暂未收到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环境检测费用的情况。

9.2025年6月5日现场视频截图2份、现场视频7份,证明2025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27日你单位开展比对检测时,现场视频监控显示你单位采样人员未按规范开展比对检测,采样时间以及进厂、离厂时间等与检测报告记录不一致,证明你单位采样使用的检测设备为青岛众瑞智能仪器有限公司的ZR-3260型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设备存储卡内电子原始记录存在部分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与原始记录采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程序文件、质量手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以及内部组织管理架构等情况。

11.编号为SJ2025-HJJ023(比对)、SJ2025-HJJ023(4)(比对)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给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黄鑫怡、秦如月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曾家明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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