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网独家:回到水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正确轨道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25-12-11 15:18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后,水泥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变为实行备案管理。

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与此同时,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行为,《条例》要求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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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是投资项目备案和接受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果在建设期内发生较大变更的情况,须立马告知备案机关。正常情况是投资项目在建成后组织生产经营就是了。如果在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中,没进行什么新的建设内容,不应出现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更的情况,注意是较大变更。对水泥这类传统工业而言,不应出现较大变更情况,如出现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更的话,实属反常!

在环评与节能审查上相应主管部门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明确界线。

在环评上规定,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情况。

在节能审查上规定,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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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随着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水泥生产线的生产效率有可能有所提升,但这类提升幅度有限。而如果生产规模有超过10%的提升,只能说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不上台面的行为。如不是上下合谋“批小建大”还能是什么?

当前水泥熟料生产线在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行动(规模如此之大称得上行动二字)之下,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补齐差额产能并没有区分是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还是项目实施中不当行为所致。也没有顾及到企业为避免产能指标灭失,小补成大补、猛补,先“吃”到“肚”里再说的普遍心态造成影响。

现在2000t/d以下限制类生产线剩不了多少条,JT窑产能也已用完了。让出产能生产线已不是什么纯淘汰类,主力军已是2000 t/d(2500 t/d)、4000 t/d(5000 t/d)级别。按新置换办法,用于改建或补齐已建成项目的水泥熟料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尤其是按1:1补充,要做到“光盘”只能海补!即使是减量置换补充,均摊的话,多数情况下也要“吃”下千吨以上。毕竟浪费(灭失)了产能指标上上下下搁谁都不好交待。

Φ4.8m窑产能一直补充到7000t/d,Φ4.0m窑产能一直补充到4000t/d。难道只是用“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就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取消以前产能置换办法核定产能规模的产能换算表、取消单纯以水泥回转窑窑径为依据核定的产能确有必要。但窑径与产能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现在彻彻底底放开了,难道生产线就可“任性”确定产能了?这业内放“卫星”产能还能称之为“实际”产能吗?

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有点变味了!水泥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咋感觉成了产能重新排列组合了!

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条例,备案机关应履行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水泥投资项目应该回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正确轨道!

编辑:孔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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