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涉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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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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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依据 |
条件 |
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新疆金盛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具备产品工艺流程简图、可行性研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说明及材料) |
网上提交资料或线下提交资料均可;自治区工信厅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工信部审批。 |
2025年1月3日已获得国家批复 |
2 |
新疆广汇陆友硫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具备产品工艺流程简图、可行性研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说明及材料) |
网上提交资料或线下提交资料均可;自治区工信厅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工信部审批。 |
2025年1月24日已获得国家批复 |
监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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