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发话!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 乃至“倾家荡产”

危废网讯 ·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11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委员进行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打磨好、利用好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相继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环评法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司法,促进了生态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但是,当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依然突出,比如: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大量存在,部分项目侵占生态空间甚至各类自然保护地;生产企业超标排污、暗管偷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严重;部分环保服务机构诚信缺失,第三方运维企业弄虚作假,沦为违法者同谋,破坏环保市场秩序等等。”黄润秋说,这些现象归结起来,就是因为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致使违法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或者代价。“抓紧解决这个问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紧迫要求。”

  他建议,完善重典治污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涉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法律或相关条文,抓紧提出修订建议,按程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尽快形成重典治污的制度体系。

  “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黄润秋说,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建议对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增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形式,并根据违法所得的一定倍数(如5至10倍)确定罚款数额;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取消当前按日计罚过于繁琐的前置程序,按日计罚从违法行为开始之日直接起算;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创设产废者与倾倒者的连带责任,既罚直接倾倒者,也罚危废产生者;增设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对非法跨界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重污染期间拒不执行应急方案超标排污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损害公众健康的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

  同时,黄润秋建议,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行业禁入、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

  以下为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发言全文: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然要爬的坡、要过的坎。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打磨好、利用好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相继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环评法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司法,促进了生态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但是,当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依然突出,比如: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大量存在,部分项目侵占生态空间甚至各类自然保护地;生产企业超标排污、暗管偷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严重;部分环保服务机构诚信缺失,第三方运维企业弄虚作假,沦为违法者同谋,破坏环保市场秩序等等。这些现象归结起来,就是因为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致使违法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或者代价。抓紧解决这个问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紧迫要求。建议:

  一、 完善重典治污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涉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法律或相关条文,抓紧提出修订建议,按程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尽快形成重典治污的制度体系。

  二、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建议对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增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形式,并根据违法所得的一定倍数(如5至10倍)确定罚款数额;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取消当前按日计罚过于繁琐的前置程序,按日计罚从违法行为开始之日直接起算;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创设产废者与倾倒者的连带责任,既罚直接倾倒者,也罚危废产生者;增设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对非法跨界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重污染期间拒不执行应急方案超标排污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损害公众健康的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 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典型案件双向咨询、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等制度,实施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

  四、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充分利用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地方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层层压实各级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监管责任。抓好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责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 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从重点排污企业入手,逐步扩大到对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报告编制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行业禁入、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

  六、 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完善综合性激励机制,树立一批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方式,把监管关口前移,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搭建专业化服务和技术性指导平台,积极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分门别类地支持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绿色发展。要创新并利用好绿色金融、环保“领跑者”等激励政策,培养企业主动守法文化,引导争创守法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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