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一家混凝土企业被处罚!
日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发布处罚决定书称,2025年5月27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用无人机对白音华工业园区巡查时,发现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院内有疑似临时建筑。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核实,经调查,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新建设了一座水稳站厂房并安装了生产设备。 详情如下:
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X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XX
2025年5月27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用无人机对白音华工业园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院内有疑似临时建筑。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核实,经调查,你公司在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新建设了一座水稳站厂房(440平方米)并安装了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包括5口配料仓1台、水稳机器1台、输送皮带2条及厂房外安装的1个水泥储罐)。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水稳站项目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7日,对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理朱建军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新建设了一座水稳站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27日,对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理朱建军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新建设了一座水稳站的违法事实;
3、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勘查示意图一份,证明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水稳站的位置;
4、2025年5月27日,现场调取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理朱建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建军的身份信息;
5、2025年4月28日,调取的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行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杨志慧的身份信息;
6、2025年5月27日,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理朱建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朱建军已获得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慧授权,接受此次调查的合法性;
7、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西乌珠穆沁旗珺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新建设了一座水稳站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新建水稳站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根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大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的第一小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中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环评报告表项目且主体已建设完成,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的2%以上,不足2.5%。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新建水稳站的准确投资,所以根据你公司委托内蒙古建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建评报字[2025]年第032号)评估结果,对你公司新建水稳站的评估值为169200.00元。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署环告(西)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水稳站资产评估值的2.4%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捌角(¥4060.80)。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编辑:曾家明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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