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确定宁夏、甘肃开展脱硝电价试点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12-01-16 00:00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措施,促进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1号)确定在甘肃和宁夏开展脱硝电价试点工作,明确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脱硝电价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为发电企业脱硝创造政策环境,有力地推动宁夏和甘肃氮氧化物的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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