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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让“失重”水泥无处藏身!

2014/05/22 13:24 来源:中国水泥网评论员 晓晓

按照我国的袋装水泥国家标准来计算,一吨水泥要分装成20袋,即每袋50公斤。要求出厂袋装水泥合格率100%,20包的总质量不小于1000公斤,单包净含量不少于49公斤。而从社会上反映的情况看,存在袋装水泥的缺斤少两的情况。......

  5月20日是第15个世界计量日,老百姓居家过日子,讲的是精打细算,购物买东西,怕的是缺斤少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处不涉及计量。商场购物、出门打的、开车加油和水电气的结算……阿拉伯数字无处不在。

  5月20日,我们很欣喜的看到新疆一水泥厂开展“世界计量日”,不仅制作板报和宣传标语,全厂人还参与学习,现场抽查了定量包装产品,实验室计量器具校验和原材料计量秤的正确使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而5月21日,一则《青海一水泥经营企业蒙骗消费者被查》的新闻令人由喜转忧。青海大通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怪象:原本日产量仅三四百吨左右的大通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厂门口经常有二十多辆拉运贩卖水泥的车辆排起长龙,争相抢购水泥;而一些日产量千吨的大型水泥厂反而有些冷清,仅有十几辆车在装运水泥。原来是该水泥公司分公司经营者,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采取虚假和不正当手段,将分量不足的水泥进行销售。

  按照我国的袋装水泥国家标准来计算,一吨水泥要分装成20袋,即每袋50公斤。要求出厂袋装水泥合格率100%,20包的总质量不小于1000公斤,单包净含量不少于49公斤。而从社会上反映的情况看,存在袋装水泥的缺斤少两的情况。就在世界计量日,《齐鲁晚报》一则“菏泽袋装水泥剂量检查 净含量合格率不足两成”报道也说明了产品“瘦身”之风刮到了水泥产品。(详见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冉冉《袋装水泥产品“瘦身”之风必须刹住》一文)

  从表面看似乎只是计量出现误差,致使水泥缺斤少两,但事实上并不象仅是计量出现误差那么简单。确实有部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者、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把关不严,使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多个漏洞,致使存在水泥缺斤少两情况。如计量器具不准确,有些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有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是计量器具的精度不够,以及损坏的计量器具还在继续使用,造成水泥袋重不合格;其次,水泥包装袋不合格,许多水泥生产企业为节约包装成本,使用了价格较低的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造成水泥“跑、冒、喷、漏”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漏灰量不能有效控制,造成水泥袋重不稳定。然而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是一些水泥企业和销售商故意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在山东、青海等多地出现,极大地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如不及时加以制止,此歪风有可能蔓延。

  杜绝市场上的水泥缺斤少两,监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地工商、质检部门不应该只在类似于“世界计量日”这样的特殊日子来临之际,加大监管力度,而是需要加强日常巡视、监管,无论企业大小,只要是忽视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对标识、袋重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在生产管理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袋重不合格的通通依法公示、曝光、行政处罚,以儆效尤。而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有意为之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勾结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打击铲除!

  水泥包装缺斤少两,绝非仅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者甚至影响消费者生命安全。如若装修时,施工方在配沙石和水泥比例时,都是按照水泥袋子上标注的重量来调配,一袋水泥少几公斤,可能会对工程质量带来影响,造成安全隐患。《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康的水泥市场必须让“失重”水泥无处藏身!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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