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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4/04/27 10:19 来源:东方财富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审计机构受董事会领导,负责评估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真实性及经营效率。审计监察中心独立于其他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范围覆盖所有业务环节,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对外投资、资产交易、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审计工作遵循严谨、客观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监督整改。......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四方”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经营效率提高,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五部委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政策与发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与监督。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称“内部审计”或“审计监察中心”)及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覆盖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工作必须独立于任何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在独立性的前提下确保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不直接参与或负责生产经营的决策与执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第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任免,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掌 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及时按要求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应力求避免一切利益关联或冲 突。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需要明示并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和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年度审计目标、审计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计划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部门报告等事项以及审计监察中心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对货币资金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程序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涉及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招标采购、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中心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 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1、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审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审计监察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对重要的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 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 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至 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审计监察中心在审 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监察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监察中心将审计的范 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部门。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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