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完成时间表
新建企业自2024年5月4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近日,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公布的还有《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近日,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公布的还有《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环保部透露,目前拟发布25项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其中18项标准已经发布,其余标准制修订工作也在抓紧推进,力争2014年完成全部25项排放标准。
据相关媒体了解,我国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2004年修订的版本,此次公布的修订版为第三次修订。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同时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而水泥工业造成的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
所以,本次公布的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今后新建水泥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而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表示,环保指标的有效落实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尽快落实,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升,环保测评达标、技术管理较先进的企业有望重获生机。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也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日前公开表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要针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6+1”类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多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项目。
环保部还透露,《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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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自2024年5月4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遵守其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申请与审批流程、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程序,并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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