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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两项审批权 煤炭经营垄断始破

2013/12/11 08:4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张旭东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都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设定。配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各省指定的部门对煤炭生产和许可进行审批。......

身处困境的煤炭行业,等来了好消息。

国务院10日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并公布82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包括此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

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等。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都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设定。配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各省指定的部门对煤炭生产和许可进行审批。

今年6月份,《煤炭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已经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

以往,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正常的煤炭经营。

两者取消,结束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一位煤炭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国家煤炭主管部门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干预将实质性减少。这等于给煤炭生产企业松了绑,有利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轻装上阵,煤炭生产、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两项审批权取消前,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门槛高,办理程序繁琐,办理周期长,很多希望进行煤炭经营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同时,由于煤炭经营许可证数量的限制,参与煤炭交易的企业数量有限,出现了煤炭经营领域的相对垄断。

煤炭经营许可证取消后,国家对煤炭交易的控制和干预就减少了,愿意进行煤炭贸易的企业就可以不受约束参与煤炭市场交易,煤炭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自然会提高。

与《煤炭法》对应,国家发改委正在对2004年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煤炭经营做了新的调整,主要是煤炭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只需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备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布局、资源节约和环保提出了要求。提出储煤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性质,不得设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地方要制定储煤场合理布局规划。

记者获得的一份黑龙江鹤岗市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显示,企业办证,需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煤炭经营企业通过铁路运输发煤的出具铁路发运站台证明等13项材料。

上述煤炭行业人士称,对于大型煤炭企业来说,办证没有问题,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就非常麻烦。而且在办理环节,存在各种“卡”,需要企业去疏通。

这两项审批权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掌握,一位地方发改委人士对本报记者称,各地的情况不同,并不都在发改委审批。主要是三类部门掌握审批权,包括经信部门、发改委、煤炭部门。

这位发改委人士说,各地根据《煤炭法》和国家发改委的监管办法,一般都制定本省的监管实施细则。上面放权后,地方也会根据新的法规和办法调整本地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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